宁夏玺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1、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宁0423民初382号 原告:**1,个体户,住宁夏***。 被告:**,住宁夏***。 被告:**,住宁夏***。 被告:宁夏驰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2,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宁夏玺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萧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宁夏六盘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告:***沙塘镇人民政府。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1,宁夏朔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2,宁夏朔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1与被告**、**、宁夏驰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航公司)、宁夏玺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玺程公司)、宁夏六盘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六盘山公司)、***沙塘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沙塘镇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1、被告**、**,被告驰航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2,被告玺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六盘山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沙塘镇政府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材料款10877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2年***挂靠被告玺程公司的资质,***德县沙塘镇2022年许沟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工程时,雇佣被告**负责现场施工,原告为该工程供应石子、水洗砂、毛砂、银砂、石头等建筑材料,供应建筑材料的数量以被告**签字的收料单确定,原告与***口头协商石子、水洗砂每方150元,毛砂每方120元,银砂每方125元,石头每方140元。经统计,原告为该工程供应石子372m³,价值55800元(372m³×150元),水洗砂770m³,价值115500元(770m³×150元),毛砂13.5m³,价值1620元(13.5m³×120元),银砂30m³,价值3750元(30m³×125元),石头15m³,价值2100元(15m³×140元),以上总计178770元,***支付70000元,剩余108770元***承诺工程款支付后给原告支付。后***因病去世,原告向***的遗产继承人**主张权利时,被告**拒绝支付。原告认为,自己向***供应建筑材料,且经***雇佣的施工负责人**对收料单签字确认。上述材料单价是原告与***口头协商的,也符合当时的市场行情。***死亡后,被告**应当承担给付责任。被告驰航公司、玺程公司、六盘山公司违法出借资质,对被告**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沙塘镇政府作为建设方,应当在应付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故起诉。 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的材料款我不承担,因为工程上的事情我没有参与,工程款我也没有拿,这是工程上的事情,不是家里的事情,因此我不承担。2022年4月26日六盘山公司向原告支付了15万元的材料款,4月28日***通过微信给原告转账1万元。 被告**辩称,2022年3月***雇佣我到沙塘许沟代工,我主要指挥工人干活,接收材料。原告提供的票据上的材料名称,规格,数量(大写确认),收料人签名都是真实的,是我亲自书写的,唯独单价没有填写,单价是原告和***商量的,银砂的单价***在场确定每方125元,我就写在了收料单上。我不知道原告的材料费有没有付过款。水洗砂的市场价是150-160元,石子市场价150-160元,毛砂市场价是110元、120元、130元不等,根据质量确定。我只是工地上收料的,只能证明原告确实给***承建的工地供应了这些材料,我不应该承担付款责任。 被告驰航公司辩称,原告与驰航公司之间没有就砂石料的购买达成协议,原告也没有向驰航公司供应砂石料,诉状上的内容前后自相矛盾。原告向***供应砂石料,也没有受驰航公司委托,原告应当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而不是驰航公司。应驳回原告对驰航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玺程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对玺程公司的诉讼请求。涉案基础法律关系为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应该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玺程公司不是合同相对人,不应该承担合同的付款责任,因此原告针对玺程公司的主张于法无据,应予以驳回。 被告六盘山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对六盘山公司的诉讼请求。涉案基础法律关系为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应该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六盘山公司不是合同相对人,不应该承担合同的付款责任,因此原告针对六盘山公司的主张于法无据,应予以驳回。 被告沙塘镇政府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庭前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2022年3月20日驰航公司***德县沙塘镇2022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案涉工程合同价款为80万元,2022年6月25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2022年7月28日经第三方***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审定,案涉工程总价款为674802.34元,2023年1月20日支付工程款305000元。2021年6月1日玺程公司***德县2021年沙塘镇许沟村美丽村庄工程,案涉工程合同价款为1629508.39元,2022年6月25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2022年7月20日经第三方***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审定,案涉工程总价款为1587000.36元,2021年11月29日沙塘镇政府支付案涉工程款60万元,2021年12月27日沙塘镇政府支付案涉工程款40万元。综上,上述二个工程审定后总工程价款为2261802.7元,沙塘镇政府支付案涉工程款为1305000元,***住建局支付案涉工程款60万元,总计支付案涉工程款为1905000元,剩余案涉工程款为356802.7元,如果沙塘镇政府需要承担责任,只能在应付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生前在承建工程时,雇佣**负责现场施工和收料。2022年3月17日至5月23日期间,原告和***协商,由原告为***承建的工地供应石子、水洗砂、毛砂、银砂、石头等建筑材料。双方口头协商石子、水洗砂每方150元,毛砂每方120元,银砂每方125元,石头每方140元。**对上述材料单价无异议。根据被告**签字的收料单统计,原告供应石子372m³,价值55800元(372m³×150元);水洗砂740m³,价值111000元(740m³×150元);毛砂13.5m³,价值1620元(13.5m³×120元);银砂30m³,价值3750元(30m³×125元);石头15m³,价值2100元(15m³×140元),以上总计174270元,***支付70000元,剩余104270元未付。 另,***于2022年11月29日去世。2023年1月9日,原告向被告**打电话要求对剩余材料款进行结算,**表示其认可原告向***工地供应建筑材料的事实,待其处理完***的后事后与原告进行结算。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收料单、原告与***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与被告**的录音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给被告**丈夫***承建的工地供应水洗砂、毛砂、银砂、石子、石头,有原告陈述及收料单予以证实,原告与***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现因***去世,原告主张该债务属于被告**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被告**偿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规定,***生前与被告**系合法夫妻,***拖欠原告的材料款虽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但***去世后,被告**通过电话对该材料款进行了事后追认,该材料款应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材料款的诉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驰航公司主张***已支付原告材料款15万元,对此原告提供了其与***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案涉材料款只支付了7万元,故对被告**、驰航公司的辩解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与被告**、驰航公司、玺程公司、六盘山公司、沙塘镇政府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主张要求被告**、驰航公司、玺程公司、六盘山公司、沙塘镇政府承担付款责任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沙塘镇政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1材料款104270元; 二、驳回原告**1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