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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林熙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立志凌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民终9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元市林熙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址,广元市利州区蜀门北路二段132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安,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洪俊,四川广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立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中心A座1907号。

法定代表人:贺长娟,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先平,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元市林熙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立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2020)川0822民初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元市林熙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广元市林熙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元市林熙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9503元,减半收取14751.50元,由广元市林熙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振茂

审判员  陈明义

审判员  熊剑洪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