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民终9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元市林熙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址,广元市利州区蜀门北路二段132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安,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洪俊,四川广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立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中心A座1907号。
法定代表人:贺长娟,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先平,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元市林熙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立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2020)川0822民初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元市林熙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广元市林熙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元市林熙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9503元,减半收取14751.50元,由广元市林熙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振茂
审判员 陈明义
审判员 熊剑洪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