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和君合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与四川立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元市林熙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22民初37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13日,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波,四川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阳,重庆晶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四川立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350571620W。

法定代表人:陈宏,执行董事。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羊子山路68号4栋2单元20层19号。

被告:广元市林熙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MA5Y。

法定代表人:王玉安,执行董事。

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蜀门北路二段132号。

原告***与被告四川立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元市林熙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杜 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