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鸣远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鸣远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执387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鸣远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南湖大道国贸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MA4L749189。
被执行人: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街道岳麓大道**西城龙庭**商铺**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593277274L。
申请执行人湖南鸣远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作出(2020)湘0104民初4643号,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06月01日立案执行。
2020年06月0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06月0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于2020年06月01日2020年10月26日2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证券、保险、车辆信息等财产情况。于向长沙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岳麓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在的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2月13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因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0年10月26日对被执行人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截至2020年12月1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4.48869万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24.48869万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 俊
审判员 尧 航
审判员 苏舸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秦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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