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执38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鸣远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南湖大道国贸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MA4L749189。
法定代表人:冯锦涛,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街道岳麓大道**西城龙庭**商铺**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593277274L。
法定代表人:廖伟祥,总经理。
被申请人(第三人):廖伟祥,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住岳麓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鸣远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追加廖伟祥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进行了听证。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骏、被申请人廖伟祥到会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湖南鸣远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称,申请人湖南鸣远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依法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其执行案号为(2020)湘0104执3873号,后2020年9月1日被申请执行人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伟祥来贵院签署执行案件谈话笔录,承诺其公司10月底将还清申请执行人湖南鸣远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欠款,其个人作执行连带责任担保,若其公司未按时履行付款责任,其愿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现被执行人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付款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特申请追加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伟祥为共同被执行人。
廖伟祥答辩称: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湖南鸣远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诉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0104民初46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湖南鸣远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9月1日被执行人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伟祥来本院签署执行案件谈话笔录,承诺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10月底将还清申请执行人湖南鸣远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欠款,其个人作执行连带责任担保,若其公司未按时履行付款责任,其愿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至今被执行人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没有履行还款义务。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率选哪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伟祥于2020年9月1日作出承诺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10月底将还清申请执行人湖南鸣远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欠款,其个人作执行连带责任担保,若其公司未按时履行付款责任,其愿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至今被执行人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现申请追加廖伟祥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廖伟祥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廖伟祥在(2020)湘0104民初464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范围内,与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共同向湖南鸣远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 俊
审判员 尧 航
审判员 苏 舸 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欧阳天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