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执6859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劳人仲调字[2022]第9号调解书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标的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药费、护理费等款项共计196000元,执行费2840元。案件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履行,2022年7月29日向申请人支付70000元,剩余部分在2022年11月30日之前履行完毕,申请人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112执6859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约定履行,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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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李 启
审判员 胡 琳
审判员 贺 诚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