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常聚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8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民初字第20352号
原告北京市常聚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南里A楼,组织机构代码63368613-7。
法定代表人钟嘉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晓立,男,1962年8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麻靳生,男,1957年6月16日出生。
被告北京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通州工业开发区广通街1号南创展家居221室,组织机构代码70023646-0。
法定代表人孟庆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二明,男,1983年7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曹代鑫,男,1988年11月1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常聚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常聚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常聚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常聚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北京市常聚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梁 涛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魏楚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