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702执177号
申请执行人汉中市铺镇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汉中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3日作出(2020)陕0702民初2714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于2020年6月15日申请执行实施,本院同日立案转执行局办理。现将执行实施情况通报如下:
1、执行局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汉中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汉中开发区支行账户的存款100万元(额度冻结,实际控制存款余额100万元,总对总查控),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6月16日至2021年6月15日止);
2、对担保人张某某、周某所有的位于汉中市汉台区前进东路南侧某某某某铭座三通大厦14层1401室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20年6月17日至2023年6月16日止);
3、对担保人张某某、张某某所有的位于汉中市汉台区武侯路北侧某某花苑二期北区4号楼12层1206室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20年6月17日至2023年6月16日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702执保177号案件执行实施完毕,于2020年6月17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