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702民初2714号
原告:汉中市铺镇东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台区铺镇卡房1号。
法定代代表人,张小坤,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295470850C。
委托代理人杨卫玲,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汉中市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台区铺镇西一路。
法定代表人鲁长新,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295470375H。
本院在审理原告汉中市铺镇东升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汉中市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中市铺镇东升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汉中市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担保人张小坤、周艳以其名下所有的位于汉台区前进东路南侧久麟珍品铭座三通大厦XX层XXX室(不动产权证书:陕2017汉台区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XXXXXXX号),张兰英、张汉苏以其名下所有的位于汉台区武侯路北侧民乐花苑二期北区X号楼XXX层XXXX室房产(不动产权证书:陕(2018)汉台区不动产权证书第XXXXXX号、XXXXXX号)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汉中市铺镇东升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汉中市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二、对担保张小坤、周艳名下所有的位于汉台区前进东路南侧久麟珍品铭座三通大厦XX层XXXX室(不动产权证书:陕2017汉台区不动产权第XXXXX号、XXXXXX号),张兰英、张汉苏名下所有的位于汉台区武侯路北侧民乐花苑二期北区X号楼XX层XXX室(不动产权证书:陕(2018)汉台区不动产权证书第XXXXXX号、XXXXXX号)房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妍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妍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