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730民初27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出生日期1987年9月2日,汉族,住佛坪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汉中市铺镇东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张小坤,公司经理。
被告:高记发,男,生于1963年9月8日,汉族,住汉中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汉中市铺镇东升建筑有限公司、高记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25日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5940元,减半收取2970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王 亮
审 判 员 张凯歌
人民陪审员 李 宁
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童 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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