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东元汉升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高记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730民初27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出生日期1987年9月2日,汉族,住佛坪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汉中市铺镇东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张小坤,公司经理。

被告:高记发,男,生于1963年9月8日,汉族,住汉中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汉中市铺镇东升建筑有限公司、高记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25日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5940元,减半收取2970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王 亮

审 判 员 张凯歌

人民陪审员 李 宁



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童 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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