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730民初25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佛坪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汉中市铺镇东升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公司经理。
被告:高某某,男,汉族。
被告:***,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汉中市铺镇东升建筑有限公司、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3236元,减半收取1618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王 亮
审 判 员 张凯歌
人民陪审员 李 宁
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童 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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