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实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省安顺市实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顺市西秀区双堡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02民初5336号
原告:贵州省安顺市实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东郊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215651484J。
法定代表人:辛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颂飚,贵州同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品官,贵州同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安顺市西秀区双堡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双堡镇青龙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501009705576T。
法定代表人:潘盛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省安顺市实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顺市西秀区双堡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6日以双方已经进行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省安顺市实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518元,减半收取39759元,由原告贵州省安顺市实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谌 静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武城锐
书 记 员  韩超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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