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实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省安顺市实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422执6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9月3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
被执行人贵州省安顺市实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东郊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215651484J。
法定代表人:辛云。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省安顺市实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422民初321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贵州省安顺市实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省安顺市实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共计28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62.5元、申请执行费320元。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查封被执行人贵州省安顺市实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及财产,现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贵州省安顺市实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故应对被执行人贵州省安顺市实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冻结、查封的银行账户及财产予以解除冻结、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贵州省安顺市实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侯慧婷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刘梦薇
书 记 员 万中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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