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实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省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省安顺市实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民终588号之二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县关索镇大地庄水韵佳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46669623459。
法定代表人:程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开梅,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贵州爱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省安顺市实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东郊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215651484J。
法定代表人:辛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昆仑,重庆仁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重庆仁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贵州省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省安顺市实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424民初1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审理中因本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于2021年5月25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后因该案件已经送达生效,本案于2021年10月15日恢复诉讼。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贵州省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139万元溢价房款税金另行起诉为由,于2021年10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贵州省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二审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贵州省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2364元,减半收取41182元,由上诉人贵州省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辜  贤  莉
审 判 员 黄  光  美
审 判 员 黎  福  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赵  奇  瑾
书 记 员 曹佳慧(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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