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实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省安顺市实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顺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402执恢5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安顺市实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顺市西秀区东郊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215651484J。
法定代表人:辛云。
被执行人:安顺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水路岚桥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7143950402。
法定代表人:郭成勇。
被执行人:***,男,1966年8月1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黔0402民初206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贵州省安顺市实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安顺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贵州省安顺市实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其提交的强制执行申请书有误为由,于2021年12月8日撤销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402执恢5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谷幸玲
审 判 员 罗 琴
审 判 员 何 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刘宏海
书 记 员 陈选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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