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实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发、贵州衡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27民初1833号
原告:**发,男,1965年2月17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务农,户籍地:贵州省兴义市,现住贵州省兴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生,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庹雪莲,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贵州衡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贵州省晨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桔山大道兴义商城3幢16层1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322314491P。
法定代表人:余应品。系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贵州省安顺市实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实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郊路5号原地区印刷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215651484J。
法定代表人:辛云,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册亨县教育局,地址:册亨县者楼街道办事处环城路241号。
法定代表人:潘昌华,系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发与被告贵州衡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安顺市实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册亨县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发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免、缓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发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韦 正 富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卢?德?正
书 记 员 韦 如 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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