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实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省安顺市实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民终63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4月24日生,汉族,现住贵州省兴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小勇,贵州众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丹丹,贵州众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安顺市实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东郊路5号。

法定代表人:辛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秉,男,1982年10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兴义市,现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黔西南州勤智学校(原兴义勤智中学),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洒金教育园区。

法定代表人:马勇,系该中学校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5月2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孝蕊,贵州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仁刚,贵州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州省安顺市实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黔西南州勤智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9)黔2301民初29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9)黔2301民初29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114元予以退回。

上诉人贵州省安顺市实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6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敏

审 判 员 程 鹏

审 判 员 张基柱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唐 鹏

书 记 员 岑周鸿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