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626执恢50号
申请执行人:德江黔中永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德江县龙泉乡。
法定代表人:宋永虎,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德江县建筑工程公司,住贵州省德江县建设街。
法定代表人:熊东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诉讼人:罗嘉,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德江黔中永刚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德江县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0626民初1150号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德江县建筑工程公司欠申请人德江黔中永刚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4122735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9890元。被执行人德江县建筑工程公司未按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德江黔中永刚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德江黔中永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江县建筑工程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即:一、由被执行人德江县建筑工程公司支付申请人德江黔中永刚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362273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2020)黔0626民初1150号民事判决书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890元,于2021年8月16日前兑现1977224.95元(强制扣划2016050.95元,含执行费38826元),余款1645510.05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9890元由被执行人德江县建筑工程公司于2022年1月30日兑现完毕;二、如被执行人德江县建筑工程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以为,申请人德江黔中永刚混凝土有限公司有权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626执恢50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自约定履行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罗 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宁雄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