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江县建筑工程公司

德江县洪通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德江县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民初5082号
原告:德江县洪通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青龙镇桥头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626MA6FFUYJ7P。
经营者:谢卓君,女,198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绍志,重庆市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75年06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德江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建设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6215200667W。
法定代表人:熊东升,经理。
原告德江县洪通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德江县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6月22日立案。原告德江县洪通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德江县洪通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会明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袁 园
书 记 员 喻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