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1002执125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证件号码******************。
被执行人抚州市羊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地址抚州市临川区学府路27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的(2016)赣10民终5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抚州市羊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抚州市羊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履行给付合同、债权转让纠纷款人民币728052元,但被执行人抚州市羊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抚州市羊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抚州市羊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所有的银
行存款人民币7570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