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开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江苏开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通市通州区***苏池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612民初103号
原告:***,男,1945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振丹,南通市通州区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江苏开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中新一路19号双集园区2幢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邹荣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卿,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通市通州区***苏池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苏池村19组。
法定代表人:宋卫民,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军,南通市通州区四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江苏开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山公司)、南通市通州区***苏池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开山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村委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9651元,并从2016年2月1日起按年息6%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给付时止。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原告施工了***灌区改造工程的A-1标段,于同年5月10日完工交付。但因原告施工的标段的工程量超出了合同当时约定的范畴故没有与原告及时结算给付。2016年1月18日,被告村委会进行了确认,并出具了原告施工的证明。另该工程系被告开山公司中标后交由原告施工的,故恳请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开山公司辩称,1.我们没有义务向原告出借资质,原告与我们无关,我们对其诉讼不知情。2.原告施工范围不在开山公司的招投标及审计报告中,不属于开山公司在苏池村承建的项目。3.原告签证单上的公章与被告单位的公章不一致,有可能是假的。
被告村委会辩称,案涉工程系苏池村村委会的工程,原告施工了原合同外的增补的部分工程,合同外还有29651元未付是事实。因当时是村账镇记,镇政府认为超出部分不好记账没有给付。原告多次索要过工程款。希望原告对利息部分予以放弃,村委会可以承担诉讼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2月13日,被告开山公司中标被告村委会发包的***灌区改造工程的A-1标段工程,后交由项目经理丁志祥组织人员施工,丁志祥将案涉工程转包给原告施工。两被告于2014年2月7日签订了《2014***灌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约定施工范围及工期、价款等,两被告及法定代表人分别在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处盖章、签名,原告亦在承包人处签名。该工程由原告施工后于2014年5月10日完工交付。因被告村委会在合同外增加了工程量给原告施工,故被告村委会向被告开山公司出具了签证单,该签证单由原告持有。2016年1月25日,被告村委会对原告超出合同范围施工的工程量进行竣工结算,又以情况说明的方式确认工程量为29651元。2018年1月17日,被告村委会又以对账单的方式确认被告开山公司尚有工程款29651元未拿到,该对账单亦由原告持有。
又查明,原告签证单上加盖的名为被告开山公司的公章编号与被告开山公司已于2016年6月1日登报声明作废的原来的公章编号一致。被告开山公司不申请对该公章的真伪进行鉴定。
本院认为,被告开山公司中标案涉工程交由其项目经理组织施工,项目经理将该工程转包给原告个人施工,项目经理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其代表开山公司,故可以认定系被告开山公司将案涉工程转包给无施工资质的原告施工,该转包行为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无效;但原告已实际施工并完成了工程且已通过竣工验收,被告开山公司亦在签证单上盖章,故被告开山公司应支付原告工程款,被告村委会作为发包人应在欠付开山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因被告村委会对所原告所诉事实没有异议,故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按年息6%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给付时的利息,被告村委会不同意支付,本院认为,被告村委会在2016年1月25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中即明确欠付工程款29651元,故原告主张被告自2016年2月1日起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但原告主张利率的标准本院应予纠正。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开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29651元及利息(以本金29651元,自2016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本金29651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南通市通州区***苏池村村民委员会在欠付被告江苏开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6元,由两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步静宜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季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