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开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邹云威、江苏开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781民初647号
原告:***,男,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
被告:***,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当事人基本情况由原告提供)
被告:江苏开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当事人基本情况由原告提供)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被告江苏开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法院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原告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