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开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江苏开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781民初172号
原告:***,男,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
被告:江苏开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年龄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开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逾期未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马婧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