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粤0605民初32898号
原告广州市凯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螺公司)与被告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本院依原告的申请追加广州荔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荔建公司)为共同被告,于2021年2月1日、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建勇、被告世纪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就平、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琦均到庭参加了三次庭审活动;被告荔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穗婷到庭参加了第三次庭审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立案的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作为涉案项目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虽然没有与原告签订书面的水泥买卖合同,但原告向涉案工地提供水泥,被告**进行签收后与原告进行对账,并向原告支付了部分的货款,被告**在向被告世纪达公司出具的《关于“荔湾区房地产登记交易所新办公场地整修改造工程施工专业承包项目”欠款的情况说明》中也声明涉案的水泥材料款属于其本人的欠款,故涉案买卖关系的主体应为原告与被告**,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涉案的水泥材料货款178535元应由被告**支付予原告。因被告世纪达公司已向原告支付了《材料采购合同》中约定的货款,且原告也向被告世纪达公司出具了《结清款项说明》,可见双方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已履行完毕。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荔建公司参与到涉案材料货款的买卖合同关系中,现原告主张被告世纪达公司及被告荔建公司承担涉案货款的支付义务,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由于被告**在《对账清单》中确认涉案货款在2019年12月内付清,但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存在违约的行为,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被告**应以涉案货款178535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付利息予原告。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综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7月2日,原告作为供货单位(乙方)与被告世纪达公司(甲方)作为购货单位签订《材料采购合同》,约定双方就荔湾区房地产登记交易所新办公场地整修改造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工程,甲方向乙方购买水泥系列产品,包装规格为PC32.5R,数量1310,单价302元,合计395620元。甲方授权的收货人为周奇峰。按月结方式进行结算,每月结算一次货款,每月1-5号将上月(1-31日)所发生的货款进行书面对账,确认后甲方必须在次月30号前付清上月货款。2018年9月19日,被告世纪达公司向原告转账支付了货款395620元。
2018年7月20日,被告世纪达公司作为工程承包人(甲方)与被告荔建公司作为劳务分包人(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甲方将荔湾区房地产登记交易所新办公场地整修改造工程施工专业承包项目中劳务用工部分交由乙方进行劳务承包,承包内容为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要求,完成本项目的专业工种,承包价为3885240元。甲方委派吴树彪为现场管理代表,乙方委派甄景武为劳务承包管理代表。
2018年9月25日,原告向被告世纪达公司出具《结清款项说明》,主要内容为:我公司与贵公司就“荔湾区房地产登记交易所新办公场地整修改造项目”水泥供应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395620元。双方按此合同金额作为最终结算价,贵公司已向我公司付清本合同的所有款项。故此,双方就本合同发生的全部款项已结清,互不拖欠,日后若本合同产生的任何经济纠纷或经济责任均与贵公司无关。
2019年2月4日,被告**分别向陈春妹支付了货款10000元及5000元。2019年10月11日,**作为世纪达公司收货人与凯螺公司陈春妹作为供货人签订《对账清单》,工地名称:荔湾区中山七路330号装修工程,**在对账表格下方手写如下内容:2019年2月4日自己付15000元壹万伍仟圆下欠材料款178535元壹拾柒万捌仟伍佰叁拾伍圆,并作为欠款人签名确认,并标注:“以上欠款2019年12月份内付清款项”,后签名并捺印予以确认。
2021年1月26日,被告**向被告世纪达公司出具《关于“荔湾区房地产登记交易所新办公场地整修改造工程施工专业承包项目”欠款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是荔建公司委派荔湾区房地产登记交易所新办公室场地整修改造工程施工专业承包项目的承包人,现声明本人在该项目欠款的数据包括材料商凯螺公司欠款178535元等五笔欠款,并承诺除以上五笔欠款未支付外,本项目绝无其他欠款,如有出现其他人员追讨款项,由其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凯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8535元及利息(以178535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付);
二、驳回广州市凯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51.40元(广州市凯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广州市凯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俊霞
书记员 黄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