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悦盟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广东荔建建设有限公司(原广州荔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民终166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悦盟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荔建建设有限公司(原广州荔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潢,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悦盟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荔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荔建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14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悦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荔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悦盟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荔建公司全部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及悦盟公司法律咨询费用由荔建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悦盟公司与荔建公司于2017年6月2日签订《ISO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书》,约定为荔建公司进行2017-2018年度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4001环境管理体系、GB/T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咨询材料费用。该合同与2018年的ISO体系延期办理毫无关系,且悦盟公司在2017年期间已经履行完毕。(二)双方还于2017年7月19日签订《ISO技术咨询服务补充合同》,涉及8000元的“认证机构收取体系认证审核费”和“认证机构审核员的差旅费用”以及增加“ISO50430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增加认证”。该补充合同为荔建公司需要支付的认证费用差额和认证范围的增加,同时更可以证明悦盟公司并未提高认证价格,且2017年为荔建公司进行认证的机构已经停止经营。如荔建公司需要进行ISO体系续期,悦盟公司作为顾问公司有义务为其更换认证机构,但原认证机构的经营与悦盟公司无关,悦盟公司无需为认证机构停止经营承担责任,仅有告知义务。补充合同也可体现2017年ISO体系事宜悦盟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与2018年的体系延续无关。荔建公司一审中存在故意隐瞒该份补充合同的嫌疑。(三)“2019年4月悦盟材料员对接事宜”和“2019年6月26日荔建群聊”的文档图片可以证实,2018年的ISO体系续期是由悦盟公司所述公司全权进行咨询以及材料制作。因本案双方与更换的认证机构对接,才使得荔建公司得到相关证书电子版。悦盟公司完成材料制作及咨询工作后,需要荔建公司支付认证费用时,其表示不愿支付,并以不知情作为理由。但在2017年签订合同时,荔建公司已经知晓办理ISO体系认证需要支付费用。荔建公司是通过悦盟公司建立群聊才与认证机构取得联系,可见其在一审中陈述是后期自行获取2019年ISO体系认证并不属实。(四)一审判决已经认定双方在次年达成合作合意,且在案证据已可证实20000元并非年审费用。而悦盟公司并无认证权限,性质上属于ISO体系的中介服务公司而非认证机构,故一审认为“3个体系辅导认证总费用20000元”有误,“认证”不应包含在内。(五)一审对诉讼费用的分担有误,本案诉讼费用以及悦盟公司的法律咨询费用应当全部由荔建公司承担。
荔建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驳回悦盟公司全部上诉请求。悦盟公司与荔建公司签订合同时明确承诺20000元全包。荔建公司支付费用后多次催促悦盟公司,但悦盟公司在将近一年内仍无法完成出证义务,远超正常办理周期,还反而要求荔建公司再支付13000元,致使荔建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只好与认证机构另行签订合同。因此,荔建公司有权要求悦盟公司返还所支付的20000元及利息。
荔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悦盟公司向荔建公司返还体系认证费用共计20000元;2.判令悦盟公司向荔建公司支付占用体系认证费用期间的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8月13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判令悦盟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6月2日,荔建公司(甲方)与悦盟公司(乙方)签订《ISO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办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认证;办理周期2个月内出证;3个体系辅导认证总费用20000元。
上述协议履行完毕后,荔建公司继续委托悦盟公司办理已获得证书2018年的年审事项,并于2018年8月13日向悦盟公司转账支付20000元年审费。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荔建公司提交与悦盟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实双方就2018年年审费20000元达成合意。**在微信中称,“现在我2万块钱含税真的是我的最低价了”,“你跟老板汇报吧,2万块含税帮他全搞定”。悦盟公司确认收到上述款项,但称因原发证机构在2018年倒闭了,其已电话告知荔建公司需要重新办理相关证书,重新认证的费用是12000元,20000元系咨询费,因双方对12000元费用的承担未达成一致,悦盟公司不同意承担该费用,证书认证的事项就搁置了,后荔建公司在2019年9月份自行支付了该费用,并取得2018年的证书。
对于2018年年审事项履约情况,悦盟公司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程序文件清单、文件及记录控制程序、人力资源控制程序、管理评审控制程序、内部审核控制程序、与顾客有关过程控制程序、设备工作环境控制程序、采购控制程序等证据证实其已为荔建公司制作体系认证文件并交付给荔建公司及发证机构。悦盟公司称上述材料系于收到荔建公司款项后的8个月内在2017年版本基础上修改的作出的,但悦盟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已将上述材料交付给荔建公司及发证方,亦未提供证据证实上述材料系为2018年认证制作的。荔建公司称上述材料系悦盟公司为履行2017年服务合同制作的,文件左上角上载明的日期均为2018年6月11日,因悦盟公司未履约,并要求增加费用,致使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只能另外与第三方签订相关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荔建公司委托悦盟公司办理2018年相关证书年审事项,悦盟公司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多次表示费用为20000元含税全包,即双方对该费用已达成合意。荔建公司已向悦盟公司支付20000元款项,但在履约过程中,悦盟公司一方面表示因双方未对认证费12000元的负担达成一致,认证事宜因此搁置,一方面又称其已于收款后8个月内修改了原认证文件,并提交了发证机关及荔建公司,前后陈述矛盾,且悦盟公司作为履约方,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已为荔建公司制作2018年的认证材料,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已向荔建公司交付2018年认证材料,一审法院对其已履约的抗辩不予采信。荔建公司主***公司未履约并要求增加费用,致使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荔建公司作为委托方,有权要求悦盟公司返还20000元款项。至于利息问题,因双方未对退还款项达成一致,一审法院酌情认定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5月1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对荔建公司主张的利息超出上述期间的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悦盟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荔建公司返还款项20000元及支付利息(自2020年5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荔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38元,由荔建公司负担25元,悦盟公司负担313元。
经审查,本院对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悦盟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ISO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书;拟证明双方曾于2017年签署合同为荔建公司进行2017-2018年度认证,且已经履行完毕。2.ISO技术咨询服务补充合同书;拟证明双方还曾签订补充合同,涉及到荔建公司需要增加认证范围以及认证费用。3.2019年4月文员对接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2019年6月荔建群聊记录打印件;拟证明2019年ISO体系续期是由悦盟公司进行咨询并制作材料。4.一审裁定书、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质量目标、控制程序证据、荔建行政部相关对接文件、荔建经营部相关对接文件、荔建项目部相关对接文件、ISO50430施工企业管理技术制度汇编规范、荔建文控相关对接文件、荔建行政采购相关对接文件、荔建公司组织架构及花名册、HR-001年度培训计划及记录表、荔建体系内部审核相关文件、荔建体系管理评审相关文件、荔建MR-011相关方需求和期望清单、荔建MR-012公司内外部因素分析表、荔建MR-013风险与机遇评估分析表、荔建经营相关对接数据、荔建公司贵贤上品专变增容工程合同、招标资料、中标通知书、清单报价、投标文件、唱标信封、封标纸、供货商资料、制造商授权书、工程进度计划、广州建设工程投标报名申请表、荔建公司贵贤上品专变增容工程安全交底、荔建公司“本力资本”相关资料、荔建公司贵贤上品专变增容工程型式报告、计划横道图、开工报告、品牌报审、施工单位资质文件、施工方案、荔建公司**小学工程合同、开工报告、竣工资料、立项文件、项目款项、采购合同、产品买卖合同、**文件(合格证)、设备(材料)进场验收记录、荔建设备清单及保养计划、荔建环境健康合规性评价、环境因素及危险源、目标及指标、环境安全相关、废弃物管理、安全运行检查记录、管理方案、应急演习、知识管理清单、荔建ER-021员工劳保物资发放记录、荔建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体系健康费用清单、荔建体系50430贵贤-在建、荔建体系50430**-竣工、荔建公司01合同评审表;拟证明悦盟公司为荔建公司按照国家标准编辑号体系文件并报发证方,发证方审核后同意荔建公司体系认证注册资格并发放证书。5.荔建体系14001证书中文电子版、荔建体系18001证书中文电子版、荔建体系50430证书中文电子版;拟证明通过悦盟公司努力,发证方审核通过后荔建公司获得认证证书,悦盟公司收到电子版后通知荔建公司支付认证费便可寄出原件,一审认定荔建公司自行完成有误。经质证,荔建公司意见如下:1.上述证据不属于二审新证据;2.对证据1、证据2真实性确认,证据2关联性不予确认;3.证据3-5均无原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
二审查明以下事实:荔建公司与上海赛瑞质量认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瑞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赛瑞公司为荔建公司提供认证服务。其中约定荔建公司义务包括:***公司提供认证申请资料,填写《认证申请书》;提供管理手册及其他认证所需要的文件,提供至少三个月体系运行的全部文件和资料证据;赛瑞公司的义务包括:根据认证方案在委托认证范围内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认证活动,派遣审核人员等。
2019年9月6日,荔建公司***公司支付13000元,付款用途备注为“ISO初审认证费”。
荔建公司一审中提交与悦盟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8年8月10日,荔建公司“为什么要转机构年审呢?就不能就原来的那样好好的吗?而且你们聊天记录只有之前后面那一段,前面你们签的是2万全部解决的,后来你们又加了,然后原来的那个***也告诉了我,所以我就说那个费用那里,你那个价格尽量向我们优惠吧,我们是长期去做,但是现在这个样子好像不太就是,我也不知道怎么跟老板说”;**“去年呢,我们不讨论了,为什么转机构是有特殊原因,因为之前那个发展方他被国家吊销了,所以我们才要转机构,因为转机构,它本身手续比原机构审核会稍微复杂一点点,现在我2万块钱含税真的是我的最低价了,而且你们去年所有的材料我这里有现成的,而且我直接年审过去,一步到位就直接过关了,没有什么问题”“真没赚多少钱啊,你跟老板汇报吧,2万块含税帮他全搞定,一切都对企业有好处”。后**发送“广州荔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年审合同.doc”文件,表示“你看下合同没问题的话,我就**打印,然后给你寄过去”,荔建公司“……付款的话要多久你们才解决了出的证……能不能加快一点……”,**“放心,一到两个月之间完成所有事儿,然后所有的证书有效期到了可以延迟三个月的,不用担心会过期的问题”“放心,一旦开始我会第一时间催发证方,把这个事儿赶紧审完把证出来”“我周一把合同和发票一起寄出来”,荔建公司“合同你不要寄过来了,由我们这边盖了直接寄给你吧……然后你可以赶紧安排你的同事……直接启动了”。8月13日,**“已收到款”,荔建公司“嗯,尽快取证,拜托”,**“收到,好”。2019年7月18日,**再次发送“广州荔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年审合同.doc”文件,并表示“这是年审合同,没问题,**寄我,我会**回寄”。7月23日荔建公司发回文件并表示“公司商量调整了合同”,**“改的不对,第一价格不能少,第二个,这不是所有费用,认证费不包在里面。认证费,你们要付发证方的”“第三个不包差旅,也不含税”,荔建公司“你那个认证费用,我们跟那个差旅费等等东西都是跟回原来第一年的合同约定的,如果不包是没法可能的,等同于现在的这2万你们不给我们证,也就是不符合那个约定的……”,**“如果每次都按第一年的那个呢,可能就做不到了,第一年那个发证方关门了,要不是第一年的发证方关门,也没有这么多事儿……”“那我现在没有办法,要么你们就把今年的认证费一万三付了,就直接拿证书,明年年审不关我事儿”。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荔建公司请求返还悦盟公司返还服务费用是否成立。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首先,关于本案争议的2万元服务费是否包含认证机构收取的认证费用问题。荔建公司与悦盟公司于2017年签订《ISO技术咨询服务合同》,2018年8月期间双方就次年认证审核问题在微信中进行了沟通。根据二审所查明的荔建公司工作人员与悦盟公司**之间微信聊天记录,**在2018年8月提出收费标准时已经考虑到“转机构”的问题,并表示转机构手续比原机构审核复杂,随后在微信中表示“2万块含税全搞定”,并未提出荔建公司还需要向更换后的认证机构重新支付认证费用,也未明确告知20000元不包括认证机构收取的费用。同时,双方2017年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和补充合同均约定“费用包含认证机构收取体系认证审核费、差旅食宿费,包含税”,即首年费用中已包含认证机构收取的费用。可见,悦盟公司应当清楚认证机构还需要收取认证审核费用,但其仍作出“2万块含税全搞定”的报价,故应当认定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为上述20000元包含了认证机构收取的费用,而无需荔建公司再单独支付其他款项。
其次,关于悦盟公司有无向荔建公司提供服务的问题。荔建公司与赛瑞公司签订的合同,其约定内容为赛瑞公司提供认证服务,认证所需的相关资料及其他文件则由荔建公司自行提供,故上述协议所约定的赛瑞公司认证义务与悦盟公司为认证提供咨询服务并无冲突。根据荔建公司所取得的赛瑞公司认证证书,其中载明的首次注册时间均为2019年7月17日,可见荔建公司已于2019年7月取得认证,但荔建公司与悦盟公司**在2019年7月23日仍在微信中就补签合同、悦盟公司收取的费用是否包括认证费和差旅费等问题进行沟通。如荔建公司是自行申请认证而未通过悦盟公司提供服务,则上述在取得认证后的沟通情况明显有违交易常理。此外,荔建公司在本案中未能提交其自行***公司提供认证申请资料的相关证据,亦有违常理。综上,悦盟公司上诉主张其已为荔建公司提供服务,荔建公司系基于其服务而取得了赛瑞公司认证,本院予以采信。
最后,关于荔建公司主张返还款项问题。虽然悦盟公司为荔建公司提供了服务,且与荔建公司取得认证存在关联,但如前所述,双方约定的20000元对价应包含认证机构收取的费用,即赛瑞公司收取的13000元。据此,荔建公司另行向认证机构赛瑞公司支付的13000元,应当由悦盟公司予以返还,并自荔建公司***公司付款之日起计付利息。荔建公司主张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悦盟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1499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1499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广东悦盟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广东荔建建设有限公司返还服务费13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3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9月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被上诉人广东荔建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38元,由上诉人广东悦盟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负担220元,被上诉人广东荔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1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13元,由上诉人广东悦盟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负担203元,被上诉人广东荔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 凡
审判员 ***
审判员 曹 玲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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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广东悦盟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可将本判决确定的应付款项汇入债权人广东荔建建设有限公司指定的以下收款账户。
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债务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