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民终92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东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新湖街9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仁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仁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东荔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周门北路38号14楼02房。
法定代理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广东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与上诉人广东荔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荔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5民初18289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电***上诉请求:1.维持一审判决第一、三、四项;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为:电***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荔建公司支付款项249371.22元,并从判决生效之日起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3.上诉费由荔建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电***向荔建公司支付68万元设备补偿款于法无据,应予驳回。一审法院无视电***公司代理人多次表示,因双方未能达成书面协议,故电***不同意补偿该68万元。本案中,支付68万元的前提是荔建公司与电***签订了书面补偿合同,且荔建公司按业主要求于2021年4月30日完成送电。事实上,荔建公司未在其确认的合同竣工日期前送电,电***正是迫于业主每天10万元的处罚,急于催促荔建公司送电,不得已与其磋商,只要荔建公司能2021年4月30日完成送电,电***被迫答应补偿。荔建公司是乘人之危,即使双方达成了书面合同,也是依法可撤销的合同,更何况荔建公司既没有达成书面协议,也没有在2021年4月30日完成送电。按项目总包的通知,电***应当承担130万元的处罚,因此产生的损失也应当由荔建公司承担。此外,因涉案《琶洲港澳客运口岸(陆上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新装2×1600kVA专变工程服务合同》第五条约定“本合同总价包干的承包方式,完工不另作结算”,第十一条“工程材料”约定“工程所需的电缆设备、材料全部由乙方负责,在合同工期内,如设备及材料价格变动,不予调整”,故关于配电柜新增的680000元不属于调整范围,荔建公司请求调价的诉讼请求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二、电***应当支付给荔建公司的款项中,须扣减设计费130628.78元。经计算,电***仅需向荔建公司支付249371.22元。首先,因荔建公司在签订合同前,报价时包含设计费130628.78元,但在履行合同时,荔建公司并未提供设计服务,设计服务在业主要求下聘请项目原设计方完成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电力专业设计合同》,故该设计费应当从合同总价中扣减。其次,电***在起诉状中并没有自认欠付合同中工程余款20万元,一审判决是强加给电***的。起诉状中,电***表述如下“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约定3000000完成涉案送电工程,但原告除了向被告支付2800000元外,还聘请第三方完成涉案送电工程另行支出了895758.54元,原告的实际支出3695758.54元与约定支出3000000元形成的差额695758.54元即原告的实际损失。”因此,电***没有自认欠付20万元。第三,关于以设计费抵扣新增变压器价款的意见,是电***在一审反诉案件的答辩中提出的。根据《琶洲港澳客运口岸(陆上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新装2×1600kVA专变工程服务合同》第五条约定,因此在本诉中,电***并未提出减除设计费项目。既然反诉中,荔建公司突破原总价包干合同,提出新增变压器,则电***是在同意用减除的项目(设计费)予以冲抵的前提下,才认可了新增变压器项目。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产生另案,一揽子解决问题。电***在一审庭审时明确提出,若法院不支持冲抵,则电***保留另行起诉设计费的权利。第四,电***对此提交了充足的证据,详见电***在2021年10月14日提交的反诉证据7、8、9(45-67页)。以上证据充分证明陈佑麟通过微信发过来合同报价清单,300万元总价款含设计费130628.78元;最终该设计由第三方强力机电完成,电***向第三方支付了设计费;荔建公司未完成项目造价为500506元,电***已支付了280万元,电***不但不存在拖欠荔建公司工程款的情况,还超付了300506.65元。三、电***并未拖延支付工程款,后期项目也非荔建公司完成,电***不应当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经法院最终认定电***还应当支付的工程款,应当从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利息。因为电***实际支付的工程款已超出荔建公司实际完工工程量对应的工程款300506.65元,故不存在拖欠荔建公司工程款的情形。除此之外,由于荔建公司在合同签订前后就开始向电***协商洽谈增加合同价款,详见荔建公司第一次提交的证据3——2020年12月9日《关于广州琶洲港澳客运有限公司项目原计划选用的高低压柜供应商考察不符合要求的工作联系函》、证据6——2021年2月25日《关于“琶洲港澳客运口岸(陆上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新装2×1600kVA专变工程”实施期钢材价格上涨的说明函》。由此可见,荔建公司以实际行动表明不愿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由于荔建公司的预期违约行为,电***有权根据荔建公司实际履行的内容所对应的合同价款据实支付。事实证明荔建公司将无视合同约定的行径进行到底,直至2021年4月29日,荔建公司仍抓住电***迫于业主压力急于竣工的心态,乘人之危试图加价,但因其最终签订合同时提出让电***自行承担税费且立即全额支付合同总价款300万元(未达到支付条件)的无理要求,由此导致补充协议无法签订,磋商失败,双方最终未形成加价的合意。因此,电***既不拖欠荔建公司工程款,也不应当向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并且由于涉案合同是荔建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版本,其约定的“设备开始进场”应当理解为“全部设备进场”;对于逾期支付工程款,“甲方每天按应付款项的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的约定明显过高,一审判决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的标准更为合理,但起算时间仍然对电***不公平,特别是新增项目属于另签补充协议的未结算项目,没有达到付款时间,应当从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利息,故恳请二审法院对此予以改判。综上所述,电***应当支付给荔建公司的工程款为249371.22元(3000000-2800000-130628.78+180000),从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利息。
荔建公司辩称:本案应驳回电***的全部上诉请求。一、电***应支付设备补偿款68万元。从其提交的视频可以证实,电***同意支付该68万元,且双方已经约定签署补偿的书面协议,但电***没有签署。二、电***自认应支付所欠工程款20万元。三、电***主张的设计费不存在,双方在合同并没有约定设计费,对方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四、电***逾期付款,应按每天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荔建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四项;2.改判一审判决第二项为支持荔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即判令电***向荔建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人民币1261995.9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标准以荔建公司一审时提交的《工程款逾期支付违约金明细表》为准);3.改判驳回电***的全部诉讼请求,即荔建公司无需向电***赔偿款项;4.本案一审本诉及反诉、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受理费、保全费)由电***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关于电***的损失,荔建公司一直依约履行合同,相反是电***一直拖欠工程款耽误工期。即使电***认为其引入第三方并为此支出了费用,也属于不合理、非必要的费用,其应自行承担。此外,电***提交的证据也无法证实其确发生损失。1.电***至今仍欠付荔建公司工程款,其违约在先,基于合同约定,荔建公司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在电***足额支付工程款之前,荔建公司有权不履行送电工作的合同义务。2.案涉工程已于2021年5月10日竣工,根据合同第三条约定,工期自供电部门业扩配套投产送电之日起60日历天完成全部施工,而供电部门业扩配套投产送电之日为2021年3月26日,故2021年5月10日竣工时尚在工期内。3.如前所述,引入第三方的费用应由电***自行承担,一审判令荔建公司承担违背双方合同约定,损害荔建公司的合法权益。4.电***提交证明其损失的证据无法看出关联性,且数额上明显高出原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二、关于铜材价差,理应由荔建公司赔偿。铜材采购价价差是由于电***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原因,这不属于荔建公司应承担的市场风险,所以电***应对此予以赔偿。三、违约金计算标准应以日千分之五为标准。另案生效判决认定荔建公司需向案外人东莞万通公司支付货款,并按照日千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考虑到该案荔建公司所受的损失完全是因为电***导致,故电***亦应按照日千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给荔建公司。四、电***应支付其所欠20万元工程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如前所述,案涉工程施工停滞的原因是电***迟延支付工程款,且根据电***的说法,其是在未经荔建公司的同意下擅自引入第三方,故电***理应承担拖欠20万元工程款的违约责任。
电***辩称:一、一审判决第一项,要求荔建公司赔偿电***850696.74元,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荔建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已送第一批设备,应当从该日起计90日工期,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多次对完工时间进行延展,最后确定的完工时间应为2021年4月30日。荔建公司清楚应于2021年4月30日完工,在2021年4月29日的协调会议中也清楚应尽快送母线槽等完成送电,但其在电***多次催告下仍未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存在过错,故电***要求荔建公司赔偿聘请第三方完成送电的相应损失合理合法,应当予以支持。至于聘请第三方送电发生的金额,电***不但提交了相应合同、发票、收据,还提交了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个人声明等充分的证据,证明金额发生的真实性、合理性。一审法院严格审查了上述证据,扣除了关联公司采购母线槽的利润31561.8元(241973.8元-210412元),以及***找他人账户代收的13500元这两笔款项,仅支持了其他聘请第三方发生的费用共计850696.74元。故一审法院已尽严格审查义务,只支持了已发生的合理费用,该项判决应当予以维持。二、关于钢材差价,一审判决不予支持合理合法。因涉案《琶洲港澳客运口岸(陆上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新装2×1600kVA专变工程服务合同》第十一条“工程材料”约定“工程所需的电缆设备、材料全部由乙方负责,在合同工期内,如设备及材料价格变动,不予调整”,故关于配电柜新增的680000元及铜材价差201995.94元均不属于调整范围,荔建公司请求调整铜材差价的诉讼请求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不予支持合理合法。三、关于违约金计算标准,一审判决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合理合法。对于逾期支付工程款,电***有充分理由暂缓支付工程款。由于荔建公司在涉案合同签订前后就开始向电***协商洽谈增加合同价款,详见荔建公司第一次提交的证据3——2020年12月9日《关于广州琶洲港澳客运有限公司项目原计划选用的高低压柜供应商考察不符合要求的工作联系函》、证据6——2021年2月25日《关于“琶洲港澳客运口岸(陆上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新装2×1600kVA专变工程”实施期钢材价格上涨的说明函》。由此可见,荔建公司以实际行动表明不愿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由于荔建公司的预期违约行为,电***有权根据荔建公司实际履行的内容所对应的合同价款据实支付。事实证明荔建公司将无视合同约定的行径进行到底,直至2021年4月29日,荔建公司仍抓住电***迫于业主压力急于竣工的心态,乘人之危试图加价,但因其最终签订合同时提出让电***自行承担税费且立即全额支付合同总价款300万元(未达到支付条件)的无理要求,由此导致补充协议无法签订,磋商失败,双方最终未形成加价的合意。由此可见,电***有权暂缓支付工程款。此外,涉案合同“甲方每天按应付款项的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的约定明显过高,电***在一审中请求法院适当调低该违约金标准,一审判决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合理合法。四、关于合同约定300万元,电***已支付280万元,剩余20万元工程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电***不应当支付。如前所述,因荔建公司未在双方确定的竣工日期前完成送电,包括母线槽送货等工作,荔建公司逾期完工导致电***聘请第三方代为完成送电工作。荔建公司在没有支付电***所有聘请第三方发生的费用之前,无权要求电***支付该20万元工程余款,更无权要求电***支付其逾期付款违约金。此外,电***应当支付给荔建公司的款项中,需扣减设计费130628.78元。电***对此提交了充足的证据如聊天记录、设计合同、设计费发票,详见电***在2021年10月14日提交的反诉证据7、8、9(45-67页)。以上证据充分证明陈佑麟通过微信发过来合同报价清单,300万元总价款含设计费130628.78元;最终该设计由第三方强力机电完成,电***向第三方支付了设计费。故电***并不欠荔建公司20万元,需冲抵设计费。
电***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荔建公司在判决生效十日内一次性向电***赔偿因荔建公司违约不能按时提供服务造成电***聘请第三方的额外损失695758.54元;2.本案诉讼费由荔建公司承担。
荔建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电***向荔建公司支付工程款1261995.94元【包括1.合同内约定工程余额20万元;2.合同外工程增加款:(1)电***指定供应商提供的电柜高于市场价格部分的差额68万元;(2)铜材价差补偿款201995.94元;(3)新增变压器造价款18万元】;2.电***向荔建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五计算,暂计至2021年8月12日为968000元);3.电***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12月18日,电***(甲方、发包方)与荔建公司(乙方、承包方,原名广州荔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琶洲港澳客运口岸项目(陆上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新装2×1600kVA专变工程服务合同》(下称《专变工程服务合同》),约定:工程名称:琶洲港澳客运口岸项目(陆上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新装2×1600kVA专变工程;工程地点:广州市海珠区琶洲港澳客运口岸;工程范围及内容:1、用电容量总为专变3200kVA,完成安装至低压柜,乙方按甲方提供的海珠供电局审批图纸内容的电气部分为准、进行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直至送电,均由乙方配合甲方完成,2、乙方所采用的设备为广州琶洲港澳客运有限公司和广州市供电局认可的、符合项目采购文件规定的品牌,3、本工程不包含任何土建工程部分,属于纯电气安装试验送电工程;工期自供电部门业扩配套投产送电之日起计60日历天完成全部施工并通电,在履约过程中,非乙方责任所延误的工期等因素,经甲、乙双方书面签证认可后,进行调整,遇到不可抗力因素或超出本合同的承包范围,经甲、乙双方书面签证认可后,进行调整或解除合作关系;保修期12个月;本合同总价包干的承包方式,完工不另作结算,如发生变更或签证增加部分另作独立结算并补充签协议,不妨碍本合同执行,乙方在本合同工程承包范围内包工包料、包设计、包施工、包质包量、包工期、***施工、包施工安全、包验收合格、包送电;合同价款300万元,不含税费,签订本合同当天内,本合同视为成立,甲方在7天内支付乙方合同价款的30%即90万元给乙方作为工程备货款;设备开始进场,甲方在7天内支付乙方合同价款50%即150万元给乙方作为工程进度款(注:乙方收到第二期工程进度款后,需向供电局申请本项目排停电手续);本项目设备安装完工且具备送电条件前,甲方在7天内支付乙方合同价款的20%即60万元给乙方作为工程余款,乙方收到工程余款后完成送电工作;工程所需电缆等主要设备及材料,是按市供电部门认可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厂家生产的产品,符合项目采购文件要求,由乙方采购及安装;甲方按合同规定按时支付工程款,如有延期,甲方需每天按应付款项的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向乙方提供供电部门申报送电的材料;乙方严格按合同书内容进行保质、保量、保安全施工;工程所需的电缆设备、材料全部由乙方负责,在合同工期内,如设备及材料价格变动,不予调整;如因乙方不能提供服务造成甲方损失,甲方除解除本合同外还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赔偿;等。
合同签订后,电***2021年1月15日支付60万元、3月12日支付30万元、3月31日支付50万元、4月20日支付35万元、4月22日支付5万元、4月25日支付100万元给荔建公司。
双方确认涉案工程于2021年5月12日竣工。荔建公司主张涉案工程供电局投运时间为2021年3月26日,工期应自2021年3月26日起算60天,5月12日送电在工期内。电***表示工期应自第一次送货即2021年1月20日起算60天,开关房因整改迟延通电,但并不影响荔建公司施工,在实际履行中,双方对工期进行延展,于2021年4月15日确认竣工时间应为2021年4月26日。
双方提交的“码头变配电群”(群成员包括电***工作人员***、荔建公司工作人员***等)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4月15日***发送《外电供电项目计划(土建、机电)4月15日》,要求4月26日完成供电;2021年4月16日***将该《外电供电项目计划(土建、机电)4月15日》又发送一遍,另发送《琶洲催款联系函》,表示其司已于2021年1月19日开始进第一批电器设备,应收款为合同价的80%(即240万元),现只收到140万元,要求电***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2021年4月30日***发送《关于申请停电手续事宜(项目)》,告知其司已于2021年4月25日支付进度款280万元,已超过合同约定的第二期进度款240万元,要求荔建公司立即向供电局申请项目排停电手续,安装完成互感器、母线槽及所有设施的安装工作,并准备合格完整的验收资料报送供电局直至送电,若2021年4月30日荔建公司仍不执行上述要求,其司将引入第三方单位完成送电工作,产生的费用及造成的所有损失由荔建公司承担;2021年5月8日***发送《关于引入第三方施工事宜工作联系单》,告知经多次催促下荔建公司仍不愿向供电局申请本项目排停电手续以及完善施工现场剩余工作,其司已经引入第三方单位完成施工内容及送电工作;2021年5月9日,***发送《“琶洲港澳客运口岸项目(陆上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新装2*1600kVA专变工程服务合同”的工程联系函》,表示2021年4月29日协调会议电***已口头承诺支付补偿款,现电***提出另委托单位实施有违契约精神等。
电***为证明其引入第三方代替荔建公司完成合同义务产生费用895758.54元,提交了以下证据:1.2021年5月3日电***与惠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电力工程服务合同》(约定工程范围为原有临时变压器销户报批所有资料及手续直至完成销户所有工作、竣工报验所有资料、手续及验收流程直至完成高压低压送电所有工作,工期10个工作日,金额50万元等),2021年5月15日惠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金额为50万元的《收据》,电***台山***荣汇世家项目部的银行流水及***的《个人声明》(内容为电***台山***荣汇世家项目部2021年5月6日通过员工工资临时账户向其转账50万元,其提现后交给***用于支付给惠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等),***与惠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履约沟通的微信聊天记录;2.2021年5月4日电***与广州盛高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试验及自动化调试服务合同》(约定金额为75284.74元等),2021年5月14日广州盛高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的金额为75284.74元的《收据》及金额为75284.74元的银行转账凭证;3.2021年5月2日电***与***签订的《琶洲港澳客运口岸永久用电整改协议》(约定包干金额78500元),2021年5月18日***出具的金额为78500元的《收据》,***2021年5月6日转账2万元、5月8日转账2万元、5月13日转账25000元给***的微信记录,2021年5月13日电***台山***荣汇世家项目部转账13500元给***的银行回单,***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2021年5月6日***收款2万元后说“收到,琶洲永久用电项目整改及协调费用第一笔,共6.5W”,2021年5月8日***收款2万元后说“那余下的25呢”,2021年10月15日后***说“**您好,我确认已于2021年5月6日微信收款2万元、5月8日微信收款2万元、5月13日微信收款2.5万元,又于5月13日以***个人农业银行账户收到13500元,以上共计78500元,电***已将2021年5月2日双方签订《琶洲港澳客运口岸永久用电整改协议》中的付款义务履行完毕”);4.2021年5月3日电***与肇庆**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琶洲港澳客运码头项目母线槽买卖合同》(约定金额为241973.8元),2021年5月5日肇庆**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金额为241973.8元的《收据》,2021年5月6日肇庆**贸易有限公司与广东创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约定金额为210412元),2021年5月6日肇庆**贸易有限公司转账210412元给广东创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付款回单及广东创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210412元的发票,***与广东创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约沟通的微信聊天记录。荔建公司质证表示对证据1不予认可,不能证明款项已经支付给第三方,且该费用明显过高;对证据2不予认可,该支出明显不需要;对证据3不予认可,***微信确认的是65000元,另外的13500元是第一次庭审以后形成的;对证据4不予认可,肇庆**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电***的员工,容易做假。
电***为证明其垫付了涉案工程的设计费130628.78元,提交了以下证据:电***与广州强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电力专业设计合同》(约定设计费为83000元),广州强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的金额合计66400元的发票。荔建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表示电***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协商设计部分由第三方进行,且签订合同时已经有图纸。
荔建公司为证明合同外工程增加款1061995.94元,提交了以下证据:1.2020年12月9日《关于广州琶洲港澳客运有限公司项目原计划选用的高低压柜供应商考察不符合要求的工作联系函》,要求更变供应商东莞市万通电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万通公司)为其他供应商;2.2021年4月29日会议视频(附文字整理),参与人员包括电***涉案项目负责人***、荔建公司当时的总经理***等,其中***表示300万元的分包合同,高压柜158万元,这个是90万元不到的东西,要求跟东莞万通公司签订正常的采购合同;***要求先履约,先送电,不要因为东莞万通公司的事情影响送电,并表示其无法叫厂家签订90万元的合同,只能补钱给荔建公司,并要求母线槽要送到现场,6月份要通航,5月份要完成整个的竣工验收,现在要通电,通了电以后要调试;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表示沟通好细节合同条款,第二天就可以签字**,第二天中午12:00前付款;3.荔建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金额为90万元的《高低压柜购销合同》;4.2021年2月25日《关于“琶洲港澳客运口岸项目(陆上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新装2*1600kva专变工程”实施期铜材价格上涨的说明函》,表示铜价比签订合同时期上涨了44.98%;5.荔建公司与广东坚宝电缆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及发票(金额为97200元);6.荔建公司与广州穗兴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及收据(金额为40万元);7.《琶洲港澳客运口岸项目(陆上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新装2×1600kVA专变工程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内容为在原合同内容基础上增加补低压配电柜差额,原合同总造价300万元,不含税费,增加费用为68万元,原合同总造价变更为368万元,不含税费;本项目甲方按原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增加部分的费用,合同签订后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增加部分的费用68万元,等;8.荔建公司与佛山市特变电气有限公司签订的《变压器采购合同》(约定金额18万元,使用后付款17万元,剩余待质保期到就支付清余款1万元,并在清款同时一次性开出全额发票)、银行转账电子回单及收据(金额17万元)。电***对证据1予以认可,但表示东莞万通公司是荔建公司的代理人陈佑麟选定的供货商,荔建公司与东莞万通公司签订了《配电柜、配电箱购销合同》,事实上由东莞万通公司供货,最终通过验收,荔建公司以东莞万通公司不符合要求为借口不诚信;对证据2予以认可,但表示荔建公司明知工期紧,趁机加价,电***代表***被迫同意加价,准备签合同时,荔建公司又提出无理要求,要求电***自行承担税费且立即支付款项,由此导致合同无法签订,磋商失败;对证据3关联性不予认可,表示品牌、型号、进货时间不同,均导致价格不同,荔建公司与东莞万通公司2021年2月1日签订合同,临近春节假期安排工人赶工,原材料和备品备件进价高,导致合同价款高于平时,根据该合同,荔建公司认可合同价格,且在荔建公司与东莞万通公司的诉讼中,一审法院支持了东莞万通公司依据该合同索要货款的诉讼请求;对证据4予以认可,但表示涉案合同是总价包干的合同,不同意调价;对证据5予以认可;对证据6关联性不予认可,不能证明材料用于涉案项目,且无银行转账,不能证明付款的真实性;对证据7表示因荔建公司提出的条件和实际工期不匹配,68万元应含税,且应按照进度支付,双方未磋商完毕,该补充协议不是最终版本,且最重要的是荔建公司未确认何时可以完工;对证据8予以认可,确认新增项目变压器货款18万元,要求在设计费及荔建公司应赔付款中抵扣。
荔建公司为证明其按约履行合同,提交了以下证据:1.2021年1月31日的三级工程验收通知单(关于开关房新敷高压电缆等);2.用户红线内业扩配套设施交付意见书;3.2021年2月4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表;4.2021年3月23日工程验收表;5.2021年1月20日、4月3日、5月10日的送货签收单。电***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可,但表示证据1、2、4是荔建公司协助业主“业扩送电”土建部分通知供电局验收,实际验收时间是2021年3月23日,通知验收时间为2021年1月31日,在该时间之前,2021年1月20日送的两台干式变压器已安装,涉案工程于2021年1月20日即具备施工届面,工期起计;证据3隐蔽工程2021年2月4日完工,也可证明涉案工程于2021年1月20日即具备施工届面,工期起计;证据5可证明最早送货时间为2021年1月20日,因电***5月3日已委托第三方送母线槽,荔建公司5月10日送货时第三方已完工,所送材料未用于涉案工程。
另查明,东莞万通公司诉广州天佑电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佑麟)、荔建公司,第三人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2021)粤1971民初1728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东莞万通公司向涉案工程提供设备,合同主体为东莞万通公司与荔建公司,判决荔建公司向东莞万通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等。
诉讼中,荔建公司提交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书及公章鉴定申请书,申请对涉案工程中的配电柜及配电箱等设备设施造价、铜材价上涨费用及新增变压器造价进行鉴定,以及对电***提交的《配电柜、配电箱购销合同》中的“广东荔建建设有限公司”**与荔建公司真实公章的一致性进行鉴定。
一审法院认为:电***与荔建公司签订的《琶洲港澳客运口岸(陆上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新装2×1600kVA专变工程服务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双方均确认涉案工程于2021年5月12日竣工验收合格。关于开工日期,荔建公司公司主张按照合同约定应从2021年3月26日起算,但是,根据荔建公司提交的证据,其2021年1月20日已送第一批设备,2021年1月31日已提交三级工程验收通知单(关于开关房新敷高压电缆等),2021年2月4日已完成隐蔽工程验收,故电***主张工期从2021年1月20日起计更为合理,一审法院予以采纳。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可知,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多次对完工时间进行延展,最后确定的完工时间应为2021年4月30日。
关于电***聘请第三方完成送电的损失问题。荔建公司清楚应于2021年4月30日完工,在2021年4月29日的协调会议中也清楚应尽快送母线槽等完成送电,但其在电***多次催告下仍未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存在过错,故电***要求荔建公司赔偿聘请第三方完成送电的相应损失,合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损失的金额,电***主张聘请惠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支出50万元,其提供的《电力工程服务合同》、《收据》银行流水、个人声明、微信聊天记录能形成证据链条,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和认定。电***主张聘请广州盛高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出75284.74元,提供了《试验及自动化调试服务合同》、《收据》及相应的银行转账凭证,依据充分,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和认定。电***主张聘请***支出78500元,因***在微信聊天记录多次确认的金额为65000元,其余13500元并未支付给***,***对该13500元的确认发生在本案诉讼之后,故一审法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认定电***聘请***的支出为65000元。电***主***庆**贸易有限公司购买母线槽金额为241973.8元,但电***确认肇庆**贸易有限公司为其关联公司,该公司实际向广东创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购买母线槽的金额为210412元,有银行回单、发票等为证,故一审法院认定应按210412元计算。综上,荔建公司应赔偿电***合计850696.74元(50万元+75284.74元+65000元+210412元)。
关于荔建公司要求支付的工程款。在2021年4月29日,双方就合同价款进行磋商,电***同意对荔建公司采购东莞万通公司的设备进行补偿。关于补偿的金额,荔建公司主张68万元,电***表示因对该68万元是否含税及支付时间产生争议,最终磋商失败,但电***并未否认同意补偿68万元的事实,故一审法院予以认定。鉴于双方原合同约定的价款300万元为不含税费,故一审法院认定电***应补偿的该68万元也为不含税费。至于铜材价差补偿问题,因合同约定总价包干,材料价格变动属于荔建公司应承担的市场风险,且在荔建公司发送给电***的补充协议中也未提及该部分补偿,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合同外新增变压器价款18万元,电***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电***主张以设计费抵扣新增变压器价款,依据不足,且其在起诉状中自认欠付合同内工程余款20万元,故其关于以设计费冲抵的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综上,电***应支付给荔建公司的款项合计106万元(68万元+18万元+20万元)。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约定签订后7天内支付90万元,合同签订时间为2020年12月18日,电***2021年1月15日支付60万元、3月12日支付30万元,已经逾期,应从2020年12月26日起算违约金。合同约定设备进场后7天内支付150万元,荔建公司第一批设备进场时间为2021年1月20日,电***2021年3月31日支付50万元、4月20日支付35万元、4月22日支付5万元、4月25日支付60万元,已经逾期,应从2021年1月28日起算违约金。关于剩余款项60万元,合同约定在项目设备安装完工且具备送电条件前甲方在7天内支付,电***4月25日支付40万元并未逾期,其余20万元因荔建公司并未完成送电工作,故其主张该部分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违约金的标准,合同约定每日千分之五明显过高,一审法院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荔建公司申请对涉案工程中的配电柜及配电箱等设备设施造价、铜材价上涨费用及新增变压器造价进行鉴定,缺乏必要性,一审法院不予准许。荔建公司申请对电***提交的《配电柜、配电箱购销合同》中的“广东荔建建设有限公司”**与荔建公司真实公章的一致性进行鉴定,因与本案的处理无关,一审法院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广东荔建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电***集团有限公司赔偿850696.74元;二、广东电***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荔建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06万元及违约金(自2020年12月26日起至2021年1月15日止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6日起至2021年3月12日止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8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8日起至2021年4月20日止以3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8日起至2021年4月22日止以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8日起至2021年4月25日止以6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三、驳回广东电***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广东荔建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10758元,由广东电***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96元,广东荔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0062元。本诉保全费3999元,由广东荔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12320元,由广东电***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213元,广东荔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6107元。
经本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荔建公司提交了证据:中国南方电网运行系统数据记录,拟证明供电部门为本项目用户投资的配套项目投产运行时间记录为2021年3月26日,涉案工程于5月12日通电,没有超过工期;电***与荔建公司签订合同前早已指令东莞万通公司生产,后再与荔建公司签署合同,强令荔建公司接受该严重高于市场的设备,后来电***同意补偿荔建公司68万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二审争议焦点是:一、电***是否应支付荔建公司设备补偿款68万元。二、电***支付给荔建公司的款项中是否应扣减设计费130628.78元。三、电***聘请第三方完成送电的损失是否应由荔建公司承担。四、电***是否应支付欠付工程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如需支付,则计算标准如何确定。五、电***是否应赔偿荔建公司铜材差价。
关于焦点一。《专变工程服务合同》第二条第二款约定:乙方(即荔建公司)所采用的设备为广州琶洲港澳客运有限公司和广州市供电局认可的、符合项目采购文件规定的品牌。即合同约定涉案设备由荔建公司采购。从电***提交的证据看,陈佑麟为“码头变配电群”成员,参与涉案工程的有关设备的选定等,且作为荔建公司的授权代表与东莞万通公司签订《配电柜、配电箱购销合同》,因此,应认定荔建公司与东莞万通公司签订了该合同。虽然2021年4月29日协调会期间,电***的项目负责人***等答应补偿68万元给荔建公司,但同时要求双方应签订书面补偿协议,且要求按合同约定时间送电,但双方磋商未果,则双方磋商过程中的条件不应作为电***自认的结果予以认定。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该68万元应由电***补偿给荔建公司依据不充分。
关于焦点二。《专变工程服务合同》第五条约定:“本合同总价包干的承包方式,完工不另作结算,如发生变更或签证增加部分另作独立结算并补充签协议,不妨碍本合同执行,乙方在本合同工程承包范围内包工包料、包设计、包施工、包质包量、包工期、***施工、包施工安全、包验收合格、包送电。”根据该约定,荔建公司需负责涉案工程的设计工作。荔建公司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中列明设计费为130628.78元,而电***与广州强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电力专业设计合同》约定设计费为83000元,故电***支付给荔建公司工程款中可扣减该设计费83000元。
关于焦点三。《专变工程服务合同》第三条约定:“工期自供电部门业扩配套投产送电之日起计60日历天完成全部施工并通电。”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查明,双方最后确定完工时间为2021年4月30日。在此之前,双方多次协商完工时间,但荔建公司并未能按照约定期限完成送电,故电***聘请第三方完成送电导致的损失,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关于损失数额,电***已经提交了合同、收据、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回单及发票等,足以证明上述损失的发生,荔建公司对此没有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一审法院予以认定,也无不当。
关于焦点四。《专变工程服务合同》第六条约定了具体的付款方式,电***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进度款,应当承担从逾期支付之日起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电***上诉主张其并未拖延支付工程款,并请求从判决之日起支付利息,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合同约定为每日千分之五明显过高,电***主张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予以调整,符合法律规定。荔建公司上诉主张按照合同约定每日千分之五计算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至于欠付的20万元工程款问题,因荔建公司并未完成送电工作,故其主张该部分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焦点五。《专变工程服务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工程所需的电缆设备、材料全部由乙方负责,在合同工期内,如设备及材料价格变动,不予调整。”根据该约定,在合同工期内,设备和材料价格变动不予调整。因此,荔建公司主张因铜材价格上涨导致的差价损失,缺乏合同依据。一审法院对荔建公司的该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荔建公司应赔偿电***850696.74元,电***应支付荔建公司款项为297000元(20万元+18万元-83000元)及违约金。
综上所述,电***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荔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第三部分关于“裁判主文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上诉人广东荔建建设有限公司向上诉人广东电***集团有限公司赔偿850696.74元;
二、广东电***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荔建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款项297000元及违约金(自2020年12月26日起至2021年1月15日止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6日起至2021年3月12日止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8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8日起至2021年4月20日止以3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8日起至2021年4月22日止以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8日起至2021年4月25日止以6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驳回上诉人广东电***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上诉人广东荔建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10758元,由广东电***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96元,广东荔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0062元。本诉保全费3999元,由广东荔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12320元,由广东电***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986.5元,广东荔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0333.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2736.5元,由广东电***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81.5元,广东荔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115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官润之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