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荔建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市和德汇浦投资有限公司、广东荔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民终235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和德汇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山美村下车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德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荔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周门北路38号14楼02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潢,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和德汇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德汇浦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荔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荔建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8民初7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和德汇浦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荔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荔建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勘验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八条规定,设计单位因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检核工程设计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以及荔建公司提交的《商务投标年文件》《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可知,荔建公司不具备电力项目勘察设计方面的相关资质,案涉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无效,一审明知荔建公司不具备相应资质却未审查。因此,双方签订的《广州龙城国际康复医疗中心永久用电项目施工设计协议书》(以下简称“《施工图设计协议书》”),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一审法院不应在合同效力性尚未判定的情况下,就根据无效合同的费用支付条款让和德汇浦公司单方面承担责任。(二)1.涉案合同无效,导致设计费支付条款也失去了合同基础,不应作为设计费用计算依据,涉案无效设计成果无法达到折价补偿条件。《施工图设计协议书》无效的法律后果也将导致本合同第五条设计费用的条款失去了合同基础,一审法院不应按协议约定费用支付条款认定设计费用。即使法院认为可以按照民法典约定折价补偿,也必须以修复并通过验收后的成果折价补偿。合同履行的成果必须具备外电设计资质且包通过增城供电局的图审,荔建公司缺乏相应资质,无法达到民法典规定中修复成果并通过验收结果,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既无权要求和德汇浦公司支付设计费,也无权要求和德汇浦公司折价补偿。2.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不能使不诚信的当事人从合同无效中获益,荔建公司存在主观恶意,其所获得的利益不得等于或超过合同履行利益。荔建公司明知自身没有电力项目勘察设计的资质,无法通过供电部门审批,却向和德汇浦公司隐瞒该情况,与和德汇浦公司签订用电项目施工设计图合同,并要求支付3745599.82元的设计费。荔建公司存在主观恶意,违背诚信原则。(三)设计费的支付必须以合同合法有效并交付设计成果为前提,荔建公司既未能证明和德汇浦公司使用了其设计的图纸,也未能举证涉案图纸的具体价值,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双方签订协议后,荔建公司既没有提交协议约定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施工图深度的全套覆盖图纸,也没有在施工过程中进行深化设计。龙城国际康复医院变配电工程最终使用的是实际中标单位的图纸。荔建公司设计的图纸缺乏设计资质,无法通过供电局审批,也无法实际投入设计及使用,该图纸对和德汇浦公司而言无任何使用价值。(四)***贞与荔建公司私下沟通案涉工程,在合同签订前就泄漏和德汇浦公司的商业秘密,擅自接收施工图纸。***并无代表和德汇浦公司签订合同的缔约能力,涉案合同也并非和德汇浦公司的真实的意思表示。1.荔建公司明知***无合法有效授权仍与其签订合同,涉案合同也并非和德汇浦公司真实的意思表示。根据荔建公司所提供的证据《移交签收单》显示,接收单位仅有其签收人***的签字,没有和德汇浦公司的**,且荔建公司也没向和德汇浦公司提供该《移交签收单》。从2020年7月取得施工许可证起,和德汇浦公司建设单位项目经理由**担任,***不是建设单位项目经理,且涉案协议并未约定***为涉案项目代表,荔建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是和德汇浦公司授权代表。2.***接收材料的日期比协议签订日期提早半个月,其提前泄露商业秘密,并私自与荔建公司勾结,荔建公司并非善意相对人。涉案《施工图设计协议书》是在2020年10月31日签订的,比签收单显示资料移交日期迟延半个月。在***、荔建公司签收移交签收单时,《施工图设计协议书》尚未签订,荔建公司如何得知协议书及供配电设计任务书的要求,由此可见,在尚未签订涉案协议前,荔建公司就将相应资料移交给***。3.荔建公司与***在招标过程中私下勾结,损害和德汇浦公司的合法权益,导致该项目招标终止,荔建公司存在过错,未中标后果应由荔建公司自行承担。(五)荔建公司对广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公司”)的情况不知情,无法提出异议,一审法院未查明荔建公司以他人资质承揽业务的情况,认定事实存在错误。荔建公司违反了建设工程设计的强制性规定,一审法院认可荔建公司借用他人资质承揽业务的设计成果,适用法律存在严重错误。(六)广东龙城国际康复医院为大型综合性医疗机构,涉案工程关系着公共安全及公共利益,其用电要求高于一般机构,涉案设计成果在现实上是无法交付的,造成了和德汇浦公司巨大损失,一审判决和德汇浦公司支付全额设计费及滞纳金,会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1.案涉医院项目用电项目高于普通标准,荔建公司缺少相应资质提供的设计图纸不仅无法通过供电局图审,如果一经投入使用,可能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该医院作为综合性医疗机构,用电设施不仅影响着巨额设备的财产安全,还关系着病人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因此用电要求远高于其他机构。2.荔建公司的违约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和德汇浦公司的工期和开业时间,如判决和德汇浦公司支付设计费用,不但不符合行业惯例,还会导致其他未中标投标人主张费用,会导致权利义务严重失衡,造成和德汇浦公司巨额财产损失。未中标的企业承担成本是普遍行业惯例。***操纵公司,私自签订类似大量的未中标就支付2%-3%费用,明显属于串通公司利益行为。如果对于未中标的企业,和德汇浦公司均要支付中标价格1300万的3%作为设计费,并且要支付滞纳金,则会导致和德汇浦公司需要支付巨额的工程款给多家未中标的企业,会导致和德汇浦公司巨大的财产损失。综上,一审法院未调查荔建公司以广东**公司资质承揽业务的情况,***与荔建公司勾结的情况,未查明案件事实;一审法院未依职权认定施工设计合同的效力,将无效合同的条款作为费用计算依据,违反了民法典和建设工程设计的强制性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使没有资质的荔建公司从违反违规的行为中获益,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未考虑案件导致的社会影响。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公,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荔建公司辩称:1.关于案涉合同的效力问题:案涉协议本质为项目用电规划技术及咨询服务合同且合法有效,案涉协议并非单一设计合同,和德汇浦公司在签订协议前已明确知晓荔建公司的工程资质及顾问技术实力情况,亦明确知晓并认可荔建公司图纸经深化设计到送审深度后会由荔建公司联合广东**公司作为第三方审核设计成果,并确认和德汇浦公司设计成果,即该施工图纸已具备送审深度。根据荔建公司查询,和德汇浦公司最后确定的中标单位广州增电电力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不具备电力设计资质,可以印证案涉项目的设计实际也并非由广州增电电力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完成,因为和德汇浦公司已从荔建公司获得了完整的含设计图纸等顾问成果,为避免重复开销,降低工程发包造价,和德汇浦公司是刻意选择无电力设计资质的单位来完成案涉工程。和德汇浦公司声称荔建公司的人没有实际使用图纸,也并不影响荔建公司向和德汇浦公司主张协议费用,因为和德汇浦公司已经依约履行了协议并交付了工作成果,荔建公司理应支付相应的对价,至于是否使用图纸,属于和德汇浦公司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与荔建公司无关。2.和德汇浦公司所谓的“***与荔建公司私下勾结达成协议”违背在案证据所反映出的客观事实,和德汇浦公司对荔建公司的资质情况、荔建公司履行协议的方式及过程完全知悉并认可。此外,***作为和德汇浦公司代表在案涉协议上签字,并参与签订协议前后的各项对接、沟通工作,种种事实表明至少在荔建公司履行协议的期间,和德汇浦公司确认***可代表其与荔建公司对接、沟通,荔建公司有理由相信***有权处理案涉项目的相关事宜,和德汇浦公司也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曾向荔建公司发出通知声明***无权代表其公司,也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对荔建公司完成协议的情况提出过任何异议,故***在《移交签收单》、施工图等的签名后果应由和德汇浦公司承担,和德汇浦公司所谓的“***泄露商业秘密、与荔建公司私下勾结、擅自接收施工图纸”、“荔建公司未交付协议约定的设计成果”等说法均明显违背客观事实。3.如前所述,案涉协议项目用电规划技术及咨询服务合同,荔建公司为和德汇浦公司提供了大量的技术顾问咨询服务,该协议合法有效,和德汇浦公司理应向荔建公司支付相应的费用。退一万步讲,即便修荔建公司认为案涉协议无效,也并不必然导致协议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就协议价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未按约定支付的违约责任所签订的协议。即便案涉协议无效,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协议价款的数额、支付方式和时间作出约定,是当事人的权利,是自愿原则的体现,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即便协议无效也并不影响结算协议的效力,和德汇浦公司理应向荔建公司支付案涉协议约定的价款374599.82元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和德汇浦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贵院充分考虑我方的答辩意见并予以采纳,驳回和德汇浦公司的上诉请求。 荔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和德汇浦公司向荔建公司支付设计费共计374599.82元;2.和德汇浦公司向荔建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以374599.82元为本金,每日按千分之三的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至和德汇浦公司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3.由和德汇浦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10月31日,荔建公司(乙方)与和德汇浦公司(甲方)签订《施工图设计协议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广州龙城国际康复医疗中心永久用电项目施工图设计提供技术与咨询服务,签订如下合同;工程名称广州龙城国际康复医疗中心永久用电项目(以下称涉案项目)。三、工作内容:乙方负责对广州龙城国际康复医疗中心永久用电项目进行施工图设计。1.工作要求:设计应达到现行国家规范深度及甲方使用要求……2.乙方应提交的工作成果:2.1符合国家规定的施工图深度的全套**图纸(**单位必须具备外点设计资质且包通过增城供电局的图审);2.2根据施工图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概算;2.3提供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及甲方要求的技术要求规格书;2.4提供相关设备与材料品牌推荐表;2.5其他应提交的成果文件。3.具体设计范围……四、完成时间:1、2020年10月20号乙方提交初步方案图供甲方确认;2、甲方确定初步方案后,移交供电部门已审批该项目的《用电咨询服务答复书》和《公用电房协议》(甲方与供电部门双方**确认版本)给乙方(如果报装已完成),乙方在15个日历日内提交符合现行法律规范的、符合强电专业需求和施工图设计规范及深度要求的施工图(CAD及PDF版)、工程量清单及概算、技术要求规格书及品牌推荐表、施工范围界面(WORD及PDF版)等。五、设计费用:根据机电行规设计费为施工中标总造价的4~6%,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设计费取费按施工中标总造价的3%计算(优惠价)。设计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6.双方确认本设计费为总价包干,不作调整。六、支付方式和结算方式1、本项目在定标之前甲方不支付任何设计费;2、在定标后,如果乙方中标施工合同,则本合同设计费全额减免;如果乙方未中标施工合同则甲方按以下方式支付设计费;A、在甲方支付施工中标单位预付款的同时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设计费的80%(从施工中标单位预付款中扣除);B、施工图会审修改完图纸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设计费的余款,即设计费的20%(从施工中标单位随后一期进度款中扣除)。3、……。七、双方责任:……(乙方责任):1.根据甲方提供的设计条件,按照国家相关医疗规范及使用要求,按时完成设计任务并提交设计成果。……10.由乙方设计并通过审查的图纸、工程量清单、技术要求规格书和品牌推荐表、物料书、施工界面等成果属于甲方,乙方须提供完整的设计图纸电子文件(CAD及PDF版)给甲方存档,并提供施工图蓝图、技术要求规格书及品牌推荐表、物料书、施工范围界面书等一式十二份。八、违约责任:1、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确定的出图条件和工作时间如期提交完整的方案及施工图设计,或在甲方确认前按甲方意见修改;***提交逾期7天,则从第8天起,每逾期1日,按日向甲方偿付本合同约定总价款千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2、甲方应按期支付费用,以便乙方开展工作。若甲方因自身原因延期支付逾期7天,则从第8天起,每逾期1日,按日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当期应付未付价款的千分之三的滞纳金。等等。落款栏甲方代表处由***签名。 2020年10月20日、12月20日、12月26日及2021年1月16日、2月7日、4月30日,***就荔建公司移交涉案项目资料情况分别签订《移交签收单》,共6份,每份《移交签收单》均载明资料移交单位为荔建公司、资料接收单位为和德汇浦公司、移交日期、移交资料事由,移交文件(资料)名称、份数,与上述日期对应的《移交签收单》主要内容分别为:1、移交施工图(79页)3份,移交资料事由为根据《施工图设计协议书》及“供配电设计任务书”内容要求,移交本项目施工图纸。2、移交施工图(93页)3份,移交资料事由为根据和德汇浦公司2020年12月10日发送涉案项目新调整的总建筑图纸及“龙城康复医院负荷计算书”的内容要求,调整施工图,原负荷由11200KVA调整为12800KVA,提交涉案项目施工图纸。3、移交施工图(93页)3份,移交资料事由为根据和德汇浦公司2020年12月22日通知荔建公司到施工现场进行技术沟通会议,根据会议提出的内容调整施工图,移交本项目施工图纸。4、移交施工图(99页)3份,工程量清单3份、招标文件(修改稿)1份,移交资料事由为根据和德汇浦公司发来的“龙城国际康复医疗中心施工图意见”及“变配电施工招标文件20201116”的内容调整施工图,编制工程量清单及修改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提交涉案项目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修改稿)。5、移交施工图(99页)3份,移交资料事由为和德汇浦公司提出高压室内关于二期项目的预留高压出线柜属二期项目采购部分不需在图纸显示,及发电机房中发电机控制柜属发电机采购部分,也不需在图纸中显示,以免有乱,需调整施工图。而工程量清单没有上述工程量,故不需调整,提交涉案项目施工图纸。6、移交施工图(99页)12份,工程量清单12份、招标文件(修改稿)12份,移交资料事由为根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图设计协议书》及“供配电设计任务书”内容要求,提交涉案项目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修改稿)。注:技术要求规格书及品牌推荐表、物料书、施工范围界面书等均在招标文件(修改稿)中列明。 荔建公司为证明和德汇浦公司知晓并认可荔建公司图纸经深化设计到送审深度后,会由荔建公司联合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广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第三方审核设计成果,并确认设计成果,和德汇浦公司亦已实际接受荔建公司提交的图纸成果,提交了如下证据:1、《设计项目长期合作协议书》,载明广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为荔建公司提供工程项目设计的辅助等。2、和德汇浦公司签收的涉案项目施工图(共5份,复印件),显示期间为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5日,载明工程项目名称、广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名称及设计资质证书编号等内容,并有***等人签名。3、广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电力设计资质查询截图(复印件,显示该公司资质名称为工程设计电力行业送电工程专业丙级、工程设计电力行业变电工程专业丙级等)。 一审庭审中,荔建公司陈述其签订《施工图设计协议书》后,已按照《施工图设计协议书》第4条第2款约定向和德汇浦公司移交了资料,并由***进行了签收,且和德汇浦公司未提出异议,荔建公司已依约完全履行了义务。和德汇浦公司陈述***系代表其签订《施工图设计协议书》,***的职务为机电总监,***没有权限代表和德汇浦公司收取资料,且***未向其提供资料。 和德汇浦公司并提交***的《劳动合同》、“离职申请书”及“离职面谈记录表”(离职原因为个人原因),拟证明***与荔建公司等多家公司进行沟通,签订《施工图设计协议书》,承诺给予涉案施工项目中标,和德汇浦公司发现***利用职务便利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便于2021年5月劝退***。对此,荔建公司不予确认,并******存在严重违反和德汇浦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和德汇浦公司完全有理由单方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关系,不需要所谓的劝退。 一审另查明,荔建公司就和德汇浦公司招标的涉案项目施工部分进行了两次投标,其中第二次投标报价为12486660.68元,但荔建公司均未中标。后,广州增电电力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标涉案项目施工部分,中标价为13000000元。 此外,荔建公司向和德汇浦公司寄发落款日期为2021年11月15日的《履约催促函》,主要内容为:荔建公司已按《施工图设计协议书》约定完成工作内容并提交给和德汇浦公司确认且于2021年4月30日将纸质文件交和德汇浦公司签收,现涉案项目已定标、施工中标单位已确定,和德汇浦公司应依约向荔建公司支付按施工中标总造价3%计算的设计费。在同月20日,和德汇浦公司签收。 一审庭审中,荔建公司陈述因其并未中标,按照《施工图设计协议书》第六条第2款的约定,和德汇浦公司需向其支付设计费,其主张的设计费374599.82元系按照其上述投标价12486660.68元的3%计算得出。和德汇浦公司则陈述涉案项目施工部分于2021年5月已由中标公司施工,荔建公司不具备电力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施工图设计协议书》第六条约定违法,和德汇浦公司不需要支付设计费。 一审又查明,荔建公司的资质等级为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等。 荔建公司因本案纠纷申请财产保全,并预交了保全费2393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结合荔建公司、和德汇浦公司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荔建公司要求和德汇浦公司支付设计费374599.82元的主张能否成立。首先,原、和德汇浦公司签订的《施工图设计协议书》约定荔建公司的工作内容为负责对涉案项目进行施工图设计,荔建公司负有向和德汇浦公司交付该设计成果的义务。其次,***作为和德汇浦公司的代表进行签名,荔建公司有理由相信***有权处理涉案项目相关事宜,为此,***在涉案《移交签收单》中签名的后果应由和德汇浦公司承担。同时,***在签收荔建公司提交的涉案项目施工图等资料时,并未就广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设计提出异议,荔建公司确有理由相信和德汇浦公司亦不持异议。如前所述,荔建公司实际已履行《施工图设计协议书》约定的工作内容并交付相应成果。和德汇浦公司关于***无权代表其签收资料等抗辩意见缺乏理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再次,即使荔建公司确无涉案项目相应设计资质,但荔建公司已交付设计成果且确未中标,荔建公司有权要求和德汇浦公司按照《施工图设计协议书》约定的设计费的支付条件、计算方式支付设计费。现荔建公司主张的设计费计算方式并未超出双方约定标准,且荔建公司据此计算主张的设计费374599.82元低于根据实际中标价13000000元的3%计算所得金额,荔建公司要求和德汇浦公司支付上述设计费374599.82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至于荔建公司主张的滞纳金,就本案实际而言,荔建公司主张的计算标准过高,一审法院酌情调整为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据此,结合荔建公司主张的计算期间,则和德汇浦公司应向荔建公司支付的滞纳金为:以374599.82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荔建公司主张金额中超出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广州市和德汇浦投资有限公司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广东荔建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374599.82元及滞纳金(以374599.82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广东荔建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919元、保全费2393元(荔建公司已预交),合计9312元,由广州市和德汇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9102元,广东荔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10元。 经本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期间,和德汇浦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1.设计证号为A244015626号综合设计图册,拟证明荔建公司并未完成符合合同约定的智力成果,和德汇浦公司无需付款。2.国家企业信息登记网站打印下来的截图一张,该截图显示荔建公司2021年3月1日变更前公司名称为“广州荔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拟证明荔建公司一审提交的投标文件为虚假文件,其提交的标书中显示的名称为该单位变更前的名称,不符合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持有合法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部门许可证的有效期,荔建公司不具备招标的要求。 和德汇浦公司对上述证据发表如下意见:这两份证据不符合二审提交新证据的证据要求,不应采纳。根据案涉协议第4条第二款的规定,荔建公司提交符合强电专业需求和施工图设计规范及深度要求的施工图的前提是和德汇浦公司必须向荔建公司移交供电部门已审批该项目的用电咨询服务答复书和供用电房协议,而案涉施工图完成以后,荔建公司已将最终劳动成果交付给了和德汇浦公司,但和德汇浦公司此后并没有向荔建公司移交相关的用电咨询服务答复书和供用电房协议,导致荔建公司无法自行去向增城供电局申请图审,因此相关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和德汇浦公司自行承担。和德汇浦公司已取得荔建公司提交的完整工作成果,其完全有可能直接采用荔建公司的工作成果,然后以第三方的名义去送审。荔建公司已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有权取得协议约定的费用。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关联性不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结合当事人双方二审诉辩情况,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主要为:和德汇浦公司应否向荔建公司支付设计费374599.82元。 双方签订的《施工图设计协议书》就完成时间有明确约定,即2020年10月20号荔建公司提交初步方案图供和德汇浦公司确认,和德汇浦公司确定初步方案后,移交供电部门已审批该项目的《用电咨询服务答复书》和《公用电房协议》(和德汇浦公司与供电部门双方**确认版本)给荔建公司。根据荔建公司一审的证据显示,荔建公司已经将涉案项目施工图移交给和德汇浦公司的工作人员***,可见荔建公司已经按照《施工图设计协议书》的约定交付相应的工作成果,而和德汇浦公司并未就此提出异议。根据《施工图设计协议书》的上述约定,应由和德汇浦公司向荔建公司移交供电部门已审批的《用电咨询服务答复书》和《公用电房协议》,而和德汇浦公司并未履行上述义务。和德汇浦公司行为属于阻止条件成就,应视为条件已成就,故本院认定荔建公司已经向和德汇浦公司移交符合双方约定的工作成果。和德汇浦公司上诉认为《施工图设计协议书》因荔建公司无电力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而无效。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本案证据可以认定荔建公司已经移交符合约定的工作成果,荔建公司是否有资质并不影响和德汇浦公司应当向荔建公司支付相应的款项。根据《施工图设计协议书》约定,和德汇浦公司应当按施工中标总造价的3%计算设计费,而荔建公司主张的设计费374599.82元低于根据实际中标价13000000元的3%计算所得金额,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和德汇浦公司支付向荔建公司支付设计费374599.82元及相关滞纳金,处理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认同。和德汇浦公司二审提交了综合设计图册和荔建公司的更名信息,本院认为,《施工图设计协议书》约定应由和德汇浦公司移交供电部门已审批的相关材料,故综合设计图册不能证明荔建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而更名信息仅能证明荔建公司在使用公司名称时更新不及时,也不足以否认荔建公司主张设计费的权利。因此,和德汇浦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和德汇浦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第三部分关于“裁判主文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诉人广州市和德汇浦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被上诉人广东荔建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374599.82元及滞纳金(以374599.82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被上诉人广东荔建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919元、保全费2393元(被上诉人荔建公司已预交),合计9312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和德汇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9102元,被上诉人广东荔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919元,由上诉人和德汇浦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欢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自动履行提示 一、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债务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债务人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消费限制等惩戒措施。 债务人如果规避、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判决有款项支付内容的,债权人应及时将收款账户或其他收款方式及时告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