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城乡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铜仁市城乡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624执355号之二十七
被执行人:铜仁市城乡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
碧江区前进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田海波。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铜仁市城乡建设市政工程
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3月11日冻结
了被执行人铜仁市城乡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账户内余额人民币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
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铜仁市城乡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
中国银行132036712**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81847.70元的冻
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治万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