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424执26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1月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申请执行人贵州宝汇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源南路435号7号楼1层24号门面[二戈寨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MA6GNARJ2A。
法定代表人:李永,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曹干兵,男,1956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被执行人铜仁市城乡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前进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27095337015。
法定代表人:田海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贵州宝汇丰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干兵、铜仁市城乡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作出的(2021)湘0424民初14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曹干兵、铜仁市城乡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发起总对总网络查询,查明其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保险、车辆、不动产等情况。信息显示被执行人曹干兵、铜仁市城乡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但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本案属轮候,铜仁市城乡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部分房产本院已查封,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名下车辆申请执行人同意不需要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5月27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曹干兵、铜仁市城乡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约谈了申请执行人****、贵州宝汇丰物资有限公司,告知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征求其意见。如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曹干兵、铜仁市城乡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戈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静
校对责任人:刘岗打印责任人:赵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