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城乡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铜仁市城乡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02民初7879号
原告:***,女,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发钧,怀化市鹤城区云邵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
被告:铜仁市城乡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前进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27095337015。
法定代表人:田海波,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铜仁市城乡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铜仁市城乡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48元,减半收取1324,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袁 婷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李翊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