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城乡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璧山区时明建筑设备租赁站、铜仁市城乡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624执355号
申请执行人:璧山区时明建筑设备租赁站,地址:重庆市璧山区。
经营者:何云凤,男,1982年1月6日出生,住思南县。
被执行人:铜仁市城乡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铜仁市碧江区。
法定代表人:田海波,总经理。
璧山区时明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铜仁市城乡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0624民初27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璧山区时明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1、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593639元、违约金178097.7元;2、返还申请执行人租赁物钢管49333米、扣件50318套、顶托338套、接头92个;3、从2020年8月1日起支付后期租金至返还完毕之日止,其中钢管49333米每天每米0.14元计算、扣件50318套每天每个0.012元计算、顶托338套每天每套0.05元计算;4、负担案件受理费5759元、申请执行费10117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铜仁市城乡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履行771730.7元,申请人悉数领取后,就剩余材料的返还及后续租金事项双方达成案外和解协议。据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黔0624执3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吴治万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