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松桃综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省松桃综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开阳县白马峪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21民初3491号
原告:贵州省松桃综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8215241186J,住所: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公园路。
法定代表人:刘志常。
委托代理人:刘露,系贵州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向树全,男,苗族,1968年8月18日生,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被告:开阳县***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0657623488,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双流镇白马村。
法定代表人:黎明。
委托代理人:秦宁,系贵州华尔威(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州省松桃综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开阳县***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州省松桃综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省松桃综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省松桃综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0元(已减半),由原告贵州省松桃综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韦忠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吴东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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