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松桃综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省松桃综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铜仁武投集团宏祥建材制品有限公司、铜仁市武陵山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28民初259号

原告:贵州省松桃综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8215241186J,住所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公园路。

法定代表人:刘志常,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铜仁武投集团宏祥建材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8MA6DP498XW,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街道办事处琵琶塘背后坪。

法定代表人:李文祥,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铜仁市武陵山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875538716XM。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九龙西路。

法定代表人:杨昌洲,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贵州省松桃综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综合建筑公司)与被告铜仁武投集团宏祥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祥建材公司)、铜仁市武陵山投资及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综合建筑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综合建筑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宏祥建材公司、武投公司的诉讼,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省松桃综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99元,减半收取15,050元,由原告贵州省松桃综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吴欣刚

人民陪审员  毛章敏

人民陪审员  黄忠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龙

书记员 龙思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