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松桃综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铜仁市碧江区同发建筑材料租赁部与贵州省松桃综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602执保3号
申请人铜仁市碧江区XXXX材料租赁部,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经营者:蒋XX,男,196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被申请人贵州省松桃XX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刘XX;
被申请人***,男,1977年12月14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申请人铜仁市碧江区XXXX材料租赁部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省松桃XXXX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12107083901108271691)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铜仁市碧江区XXXX材料租赁部申请对被申请人贵州省松桃XXXX有限责任公司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开设账号为06030010********的账户内存款100,000元进行保全,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12107083901108271691)作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省松桃XXXX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开设账号为06030010********的账户内存款100,000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开设账号为520016862360********的账户内存款10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潘庆敏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帅清清
书 记 员 邱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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