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松桃综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铜仁市碧江区广远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贵州省松桃综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财保342号
申请人铜仁市碧江区广远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河西办事处茅溪村肖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602MA6DWM3F6K。
经营者:谢荣均,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17日,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璧山区。
申请人铜仁市碧江区天助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茅溪村喻家坪组鹭鸶岩水厂后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602MA6DWP571M。
经营者:陈贵刚,男,汉族,生于1968年6月21日,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申请人贵州省松桃综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公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8215241186J。
法定代表人刘志常,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铜仁市碧江区广远建筑设备租赁站、铜仁市碧江区天助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申请人贵州省松桃综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铜仁市碧江区广远建筑设备租赁站、铜仁市碧江区天助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立案庭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后移送民事财产保全中心解除保全。因该案被申请人已履行义务,申请人铜仁市碧江区广远建筑设备租赁站、铜仁市碧江区天助建筑设备租赁站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省松桃综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财产保全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解除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9)渝0120执保515号执行裁定对被申请人贵州省松桃综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被申请人价值22万元的财产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长茂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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