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3101执247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松桃综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水塘河安置房2栋302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常,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金跃春,男,195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松桃综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金跃春追偿权纠纷一案,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湘31民终13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书履行相应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1、通过网络总对总查询银行账户,发现其名下无存款;2、在吉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金跃春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其名下无不动产;3、通过查询公积金,没有发现金跃春名下公积金;4、通过查询理财产品,发现其名下无理财产品;5、通过查询收益类保险,发现其名下无收益类保险;6、通过与申请执行人了解,没有发现金跃春的其他财产线索。另外,本院依法查封了金跃春名下位于邵东市【湘(2021)邵东市不动产权第0××1号】房屋,因为该房产属农村宅基地,故不宜处置。
2022年3月2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2022年4月18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果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邓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