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县星***建筑器材租赁部、铜仁市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3692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县星***建筑器材租赁部,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办事处广生村荷塘坪组。
经营者:张克韶,男,197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代理人施迎春,湖南厚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铜仁市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东太大道。
法定代表人:阎世贵。
申请执行人长沙县星***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执行人铜仁市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湘0121民初110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铜仁市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沙县星***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2年6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6月7日对被执行人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同年6月9日、6月14日和6月27日,本院分别向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县管理部、铜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信息,其名下位于铜仁市××路××号附84号房产已在审理阶段因财产保全需要予以轮候查封。2022年7月4日,本院委托当地法院在其营业场所进行调查后,查明被执行人经营较为困难,亦无可供执行财产。
2022年7月13日,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
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通过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7月28日,本案应执行标的为建筑器材租赁费376812.9元及其违约金53193元、损失580960元、律师费30000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5436元;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11081元和申请执行费5552.18元,以上共计1093035.08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发现的房产,在客观上、法律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彪
审判员 何晓璐
审判员 付建安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盛正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