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625执2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金,男,1974年6月6日,土家族,住印江县。
被执行人:铜仁市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铜仁市碧江区川硐镇麒龙国际D1栋写字楼24楼。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申请执行铜仁市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金以与被执行人铜仁市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黔0625执2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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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付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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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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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郭思露
代理书记员熊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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