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铜仁市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621执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铜仁市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东太大道。
法定代表人:阎世贵。
委托代理人:罗林波,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新华西路,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71********。
被执行人:***,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河广街31号7栋2单元701室,公民身份号2302291968********。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2021)黔0621民初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月6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铜仁市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款500,000元及利息(据实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8,8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7,400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一次性履行义务的能力,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请求撤销本院(2022)黔0621执13号案件的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五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黔0621执13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百发
审 判 员  欧 刚
审 判 员  罗 浩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龙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