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铜仁市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625民初155号
原告:***,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被告:铜仁市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法定代表人:阎安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开华,男,1996年6月22日出生,侗族,户籍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合江县。
原告***与被告铜仁市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2022年3月3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代方莉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 助理  刘 轩
代理书记员  张纳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