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21民初1504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11月11日出生,户籍地贵州省江口县,现住贵州省江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雪琴,贵州思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仁市先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铜仁市碧江区梵净山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2730985999G。
法定代表人:徐先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破产管理人:铜仁市先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破产管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文,贵州驰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铜仁市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到庭,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东太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221507041XQ。
法定代表人:阎世贵,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铜仁市先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铜仁市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抵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396元,减半收取31698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幽燕
人民陪审员 张勇华
人民陪审员 梁 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陈启龙
书 记 员 杨 欢
代理书记员 刘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