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03民初1580号
原告:***,男,1985年10月21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存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仁市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东太大道。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严易超,男,197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铜仁市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严易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潘 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