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源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贵州源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清镇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81执恢90号
申请执行人: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913306003299127698,住浙江省绍兴市镜湖新区凤林西路125号二楼东侧;
被执行人:贵州源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915200007096718214,住贵州省南明区新华路102号;
被执行人:贵州源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1520100683955462Y,住贵州省清镇市云岭东路;
被执行人:***,男性,1954年12月22日出生,520102195412227010,汉族,住贵州省南明区新华路102号;
被执行人:廖亚东,男性,1973年8月23日出生,513621197308236378,汉族,住贵阳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月12日的(2015)筑民二(商)初字第439号判决,于2021年2月6日,以(2021)黔0181执恢9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证号:01××34、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南明区新华路102号富中商务大厦1幢17屋4号房产证号:01××18[写明被查封财产的状况],并责令被执行人详见民事判决书(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源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全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贵州源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证号:01××34、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南明区新华路102号富中商务大厦1幢17屋4号房产证号:01××18(写明财产名称、数量等内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邓永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黄胜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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