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源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81民初6117号
原告(申请执行人):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金滩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3299127698。
法定代表人:金晔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明祥,系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婉杞,系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案外人):***,男,1996年12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时惠,女,1970年7月5日,住贵州省贵阳市,系被告***之母亲。
第三人(被执行人):贵州源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青龙街道办事处云岭东路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683955462Y。
法定代表人:廖长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威,贵州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被执行人):贵州源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069718214。
法定代表人:廖长林。
第三人(被执行人):贵州蓝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青龙街道办事处东门桥村S8地块蓝洋港湾****信用代码91520000556649542U。
法定代表人:张啟波。
第三人(被执行人):廖长林,男1954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第三人(被执行人):廖亚东,男,1973年8月2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
原告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及第三人贵州源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源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贵州蓝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廖长林、廖亚东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后,原告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作出处分。经审查,原告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 毅
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
人民陪审员  陈光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鹤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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