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康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华悦娱乐服务有限公司、陕西康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民终46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悦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裕华区建华南大街**东明企业集团公司回迁商业**东明国际广场**北侧。

法定代表人:石玉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健,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大有,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康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东二环与北二环交汇处东北角安诚御花苑**********/div>

法定代表人:刘定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江辉,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薇,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华悦娱乐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康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8民初5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正确。双方当事人对案涉工程是否未按图纸和约定的材料施工、是否未完成全部施工内容以及工程延期交付的原因、已付工程款数额等基本事实,各执一词,争议较大。应由专业职能部门进行评估鉴定,并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依法分配举证责任,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公正裁判。另外,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明确,未写明判决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款,重审时应予纠正。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8民初52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市裕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华悦娱乐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41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德利

审判员  薛金来

审判员  李 莉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董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