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6财保145号
申请人:陕西康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刘定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倩,上海市海华永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麟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张琳。
申请人陕西康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麟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临潼区支行账户(账号:61001705405052514958)内存款2000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财产保全担保,并向本院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及保单。本院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核查后,该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为真实担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自愿承担本诉讼中相关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故其申请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麟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临潼区支行账户(账号:61001705405052514958)内200000元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陕西康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杨少领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 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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