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08民初4892号
原告:陕西康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刘定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华悦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裕华区建华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石玉红。
原告陕西康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悦娱乐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陕西康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陕西康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安建军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翠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