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康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麟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康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16执24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康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刘定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麟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张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康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麟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16民初111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履约保证金150000元及,利息3255元及延期付款利息,支付保函费1000元,诉讼费2150元,保全费152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已立案受理。
该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至今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开户信息,被执行人名下尚有61296.93元可供执行,本院已扣划至执行款专户,且申请人已领取完该笔款项,现被执行人尚无足额财产。3、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开户信息。4、通过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5、本院已依法查找被执行人,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6、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公司法人列入限制消费名单中,对其消费予以限制。除以上外,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已经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恒轩
审  判  员   白广毅
审  判  员   苗卫平
 
二〇二一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书  记  员   康 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