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执631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6年2月27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子长市。
被执行人:陕西康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康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市劳人仲案字[CB2022]第134号)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差额38125.69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已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应符合法律规定,应以执行依据发生法律效力为前提条件。本案中,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市劳人仲案字[CB2022]第134号)因被执行人起诉而未发生法律效力,故对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应予驳回。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执行申请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