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高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遵义高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遵义高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0执异64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男,195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申请人:遵义高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东风桥头合悦大厦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214782917N。
法定代表人:顾福开,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遵义高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石佛岗社区龙角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UQ7RR7W。
负责人:郭恩昭。
本院在执行***与遵义高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追加被申请人遵义高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遵义高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强制执行案件,綦江区法院在强制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遵义高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人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的规定,申请追加遵义高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望法院依法办理。
本院查明,2020年11月17日,***与遵义高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经本院调解达成协议:一、遵义高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损失60000元;二、若遵义高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未按前述期限履行支付义务,遵义高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自愿向***支付工伤待遇损失增至80000元。协议达成当日,本院作出(2020)渝0110民初5704号民事调解书对该协议予以确认。后遵义高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未履行前述调解协议,本院根据***的申请立案强制执行,案号为(2021)渝0110执1133号。在该案执行中,本院执行到位63204.8元,尚余16795.2元因遵义高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未执行到位。2021年8月24日,本院作出(2021)渝0110执1133号裁定书,裁定终结该案本次执行。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案号为(2022)渝0110执恢420号。恢复执行中,***申请追加遵义高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该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遵义高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系被申请人遵义高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2020)渝0110民初5704号民事调解书、(2021)渝0110执1133号裁定书、(2022)渝0110执恢420号案立案信息表、公司营业执照及工商查询材料等证据在卷为凭,并经本院审查,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遵义高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系被申请人遵义高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现被执行人遵义高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不能清偿案涉债务,申请人***申请追加遵义高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该案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被申请人遵义高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2022)渝0110执恢420号案的被执行人,对遵义高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应当履行的(2020)渝0110民初570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尚未履行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陈仁伟
审判员  张 宁
审判员  曾 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万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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